2017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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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17-083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7日(星期日)—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15:00至2017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沃西大道219号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因公出差在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兼总裁王大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2,199,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63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44,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8,037,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5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161,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19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5,344,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972,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63%;反对33,226,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7,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4%;反对33,226,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19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19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19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TCYJS2017H1444号

致: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三花智控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12月2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13: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星期三)—2017年12月18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15:00至2017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沃西大道219号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1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持股数共计828,037,444股,占三花智控总股本的39.052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承办律师: 黄丽芬

承办律师:

任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