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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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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2017-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4证券简称:保千里公告编号:2017-126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李小虎先生、副总裁李翊先生、常务副总裁蒋建平先生拟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所减持的股票来源包括:1、其各自所持有的公司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并已解锁的股票;2、蒋建平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票。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的股票总计不超过154.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7%。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未减持过公司股份,并不存在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计划减持数量及比例:

2、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3、减持方式:二级市场交易

4、减持价格: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的股份来源:(1)其各自所持有的公司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并已解锁的股票;(2)蒋建平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票。

6、减持原因:偿还个人债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不确定性。

3、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74证券简称:保千里公告编号:2017-127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涉及诉讼案件的情况

(一)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应诉通知书》(2017)粤03民初2520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公司及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金额:人民币200,596,916.66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1日,光大银行与保千里电子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为保千里电子提供贷款金额最高2亿元的最高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为保证该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同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保千里电子《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基于上述合同,光大银行与保千里电子分别于2017年7月3日、7月5日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2亿元,贷款期限为1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依约向保千里电子发放贷款2亿元。

光大银行认为,保千里电子自2017年9月起,陆续被多家银行及企业起诉,涉及多个诉讼案件,财务状况恶劣,严重威胁到光大银行债权的实现。光大银行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千里电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光大银行有权宣布保千里电子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保千里电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公司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5、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民初1356号及《应诉通知书》(2017)沪01民初1356号,东方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投资”)起诉保千里电子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当事人:

原告:东方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

2、案件金额:人民币108,500,000元

3、案件基本情况:点石投资作为委托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作为受托人及出借人,公司作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署《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委贷合同”),约定点石投资委托徽商银行向公司提供5亿元借款,借款数额以实际委托金额为准,单笔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7年6月30日,点石投资与保千里电子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保千里电子为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7月21日至8月18日,点石投资陆续委托徽商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0,810万元。

由于公司自汇丰银行冻结公司资金开始,公司的资产及公司原控股股东庄敏的股份陆续被银行等相关债权人冻结。同时,公司起诉了原控股股东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此,点石投资认为公司出现违约情形,要求公司提前偿贷。公司未提前偿还贷款,点石投资根据《委贷合同》约定,认为公司已构成违约,因此起诉公司。

4、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5、资产冻结情况:目前点石投资已申请财产保全,上海第一中院冻结了以下资产:保千里电子名下民生银行账户、保千里电子发明专利申请权、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权、公司持有的打令智能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股权、公司持有的小豆科技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股权、冻结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岁兰千里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股权。

6、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涉及仲裁案件的情况

(一)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财保58号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7)粤03财保58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保千里电子及公司名下总共相当于人民币300,355,2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1、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金额:人民币300,355,250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13日,兴业银行与保千里电子签订了《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兴业银行给予保千里电子4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同日,兴业银行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包括《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兴业银行与保千里电子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向保千里电子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1年。兴业银行认为合同履行期间,保千里电子资信状况恶化、涉及其他经济纠纷,兴业银行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提前收贷。因保千里电子未提前偿还贷款,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兴业银行据此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5、资产冻结情况:兴业银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财保58号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及保千里电子名下的财产,总额以价值人民币300,355,250元为限。深圳中院根据(2017)粤03财保58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轮候冻结了公司持有的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51%的股权、深圳市岁兰千里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3986%的投资权益及深圳千里财富投资并购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9.5804%的投资权益,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三年;轮候查封了保千里电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西侧的房产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汉京国际大厦16层的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5、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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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74证券简称:保千里公告编号:2017-128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庄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庄敏于2017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1709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庄敏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目前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