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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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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法院拍卖的公告

2017-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山水 编号:临2017--086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法院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正光学”)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5%股权。

●公司获悉山西金正光学名下的位于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号为K-20203003,面积为13646.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0,069,500.00元拍卖。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名下的位于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号为K-20203003,面积为13646.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0,069,500.00元拍

卖。

上述事项相关情况如下:

山西金正光学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5%股权。其原拟为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所设,后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事项,该项目停止(山西金正光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历年年报)。

2015年4月13日,由于厂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太原市同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新物资”)将本公司及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起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判令金正光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同新物资4,345,008.04元及利息损失。

2017年9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7)晋01执恢10号之一,主要内容是,其作出的(2015)并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2月21日依法查封了山西金正光学名下的位于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号为K-20203003,面积为13646.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同新物资提出申请要求拍卖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西金正光学所有的位于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号为K-20203003,面积为13646.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之后,公司先后三次对拟拍卖资产的评估价格以及对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未受理未裁定。

2017年12月11日,公司获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10时至2017年12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构筑物(构筑物面积:8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并政经开地国用〈2012〉第0001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646.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44.48年,用途:工业)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1006.95万元。2017年12月12日10时,拍卖结束,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0,069,500.00元成交。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上述网络拍卖的相关文书,且公司拟对该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公司暂无法确定对财务的影响。

关于上述拍卖事项,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本次拍卖未履行通知当事人拍卖公告事项的义务,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后续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拟采取进一步司法措施主张公司权益,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近期的相关公告,理性分析,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