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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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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6证券简称:深南电路公告编号:2017-004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02号)核准,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9.3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35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3,367,340.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267,632,659.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46003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注: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已自行支付的保荐费用及尚未支付的律师费、审计费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1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2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丙方1、2为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1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超、谢良宁,授权丙方2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滔、阳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8460034号)。

特此公告。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