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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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99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或“法院”)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或“公司”)管理人。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收到泸州中院的《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13日,泸州中院根据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一案。经公告、竞争、评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泸天化股份的管理人,王鑫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贾骏杰、郭赞锐、邓婕、王中石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李子林路85号泸天化保卫部二楼

电话:0830-4125106;0830-4125533

(四)信息披露责任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0.10条,法院指定管理人后,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的,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二、风险提示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泸州中院受理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公司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决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证券简称:*ST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100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7年12月15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1月15日)实施停牌。

一、重整进展

(一)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8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泸天化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重整的进展情况如下:

1、2017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泸天化集团的通知,泸州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泸天化集团管理人;

2、泸天化集团管理人近期将依法接管公司财产及营业事务并有序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3、根据泸州中院发布的《公告》,泸天化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10点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412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二)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3日,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重整的进展情况如下:

1、2017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泸州中院作出的《决定书》,泸州中院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管理人;

2、公司管理人近期将依法接管公司财产及营业事务并有序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3、目前尚未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三)全资子公司和宁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4日,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和宁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重整的进展情况如下:

1、2017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和宁公司的通知,泸州中院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和宁公司管理人;

2、和宁公司管理人近期将依法接管公司财产及营业事务并有序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3、目前尚未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泸州中院受理了重整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公司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及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泸天化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和宁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

鉴于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证券简称:*ST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101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21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的通知,通知称和宁公司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作出的《决定书》,泸州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和宁公司的管理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