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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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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10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84号和178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倍峰、张巍诉本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7年12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7-093号公告。

三、进展情况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巍与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且与原告主张的股票投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张巍造成的实际损失2,316.16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倍峰与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且与原告主张的股票投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陈倍峰造成的实际损失44,450.6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11元,由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公司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84号和178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