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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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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7-11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赣010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公司与林政乡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6年4月20日、2017年8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047)、《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二、判决内容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6号国贸大厦的地面一层约4099平方米,地面二层约6556平方米中靠右侧的3565.04平方米的房产交还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交还上述第一项房产时将可正常使用的中央空调、电梯、照明、发电机组、消防设备及装饰装修交还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并由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配合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办理好产权交接事宜,如被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能将可正常使用的中央空调、电梯、照明、发电机组、消防设备及装饰装修交付原告,则被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涉案租赁房屋中的中央空调、电梯、照明、发电机组、消防设备及装饰装修负有维修修复义务、直至以上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为止;

(三)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支付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6号国贸大厦的地面一层约4099平方米、地面二层约6556平方米中靠右侧的3565.04平方米的房屋租金16761972元(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被告交付之日止的房屋租金继续按照《变更协议书》中的约定计算);

(四)由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提交水电账户变更手续中产权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并配合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完成水电账户的变更手续;

(五)由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出具4000000元的等额税务物业发票;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的其它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116元、保全费用5000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用68706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反诉原告已经预交),以上共计226822元,扣除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经交纳的73706元余款1531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限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将向法院提出上诉,当前暂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