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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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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17-048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7001号行政楼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Jürgen V?hringer先生、董事Thomas V?hringer先生、董事何伟昌先生、董事钱小瑜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改选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李明宝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惠律师、苗晨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