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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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运作后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13;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12月30日,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自《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1月2日。本基金的保证人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002213”。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按照《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运作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

1、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共计6个工作日。即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9日15:00)。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到期操作。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内(即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以下选择:

(1)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及赔付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3、保本差额的赔付方式: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认购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认购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出金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认购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转型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在到期操作期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或默认继续持有的,可按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部分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2、对于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选择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需支付相应的转换费用;若选择持有转型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无需支付交易费用。若选择赎回本基金,赎回费按照《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赎回费率结构规定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四、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相关业务操作

1、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即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转换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后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可能持有不可变现的资产(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产),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过渡期操作规则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次基金管理人安排2018年1月10日(含该日)至2018年1月11日(含该日)为过渡期,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1月11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8年1月10日(含该日)至2018年1月11日(含该日)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购申请确认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内,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内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

(2)申购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申购申请的确认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5、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可能持有不可变现的资产(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产),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6、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1月11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运作

1、自本基金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日起,即2018年1月12日起“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起生效。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基金份额转入“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选择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4、自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2018年1月12日)起,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正常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转型期

自2018年1月12日(含)起6个月内的时间区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结束,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6、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等请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本公司网站也将同时发布《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文件。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或021-38429788)咨询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我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