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17-062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 月13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 年12 月13 日至12 月22日。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管理骨干和技术(业务)骨干,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中不含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 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17-063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6月26日,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7-024的公告。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RCF4L9Q(1—1)
名称: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
注册资本:二十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2日
营业期限:2017年12月22日至2042年12月21日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纯电动汽车;研发、制造电动汽车电池等新能源汽车相关核心部件;销售整车以及其零部件、组件、配件;进口及在中国购买其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出口整车以及其零部件、组件、配件;保证其产品的售后服务;仓储和运输服务;培训、咨询、试验和技术服务;出行解决方案服务;二手车平台服务;开展与上述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有关的和/或支持上述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的其他业务活动,有审批要求的均需获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