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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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5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15:00至2017年12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61号广州日航酒店二楼珍珠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8,8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053%。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62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7,18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88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冉瞳、陈震宇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618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61号广州日航酒店二楼珍珠厅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2017年12月5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12月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61号广州日航酒店二楼珍珠厅召开,公司董事长虢晓彬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2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81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05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18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88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62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7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8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