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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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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9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02,760,193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6年11月25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证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8号)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00,000股,并于2017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923,734,7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973,723,215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50,011,48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人民币普通股(A股)699,982,485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1,250,029,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21名股东,共计1,102,760,193股。其中16名为公司上市前原股东,共计1,102,742,678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18年1月3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其余5名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时自愿锁定股东,共计17,515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18年1月3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载明的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有关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立白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龙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惠友毛衫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鹤壁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河南省国资委《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5]2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计受让公司国有股东转持的国有股70,000,000股,并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据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涉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22,020,825股,剩余47,979,175股尚在限售期内,不在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中。

张旭、孙娜、倪明、胡国方和包进平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时自愿锁定股东,未作出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中原证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原证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中原证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02,760,19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8.10%;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3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7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577号),在《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相关调查通知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原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

七、股本结构变动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