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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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269 股票简称:美邦服饰 编号:临2017-057

债券代码:112193 债券简称:13美邦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7年12月25日(星期一) 上午9:00

2、网络投票: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 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15:00至2017年 1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700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胡佳佳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1,499,400,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776%。

(2) 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498,412,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3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88,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93%。

(3)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7日发出《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499,400,2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反对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499,400,2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反对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499,400,2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反对6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