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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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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8 证券简称:赛隆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2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3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8.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3,2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271.5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9,968.4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110ZC0301号。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披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召开了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长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湖南赛隆药业(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赛隆”)变更为公司和长沙赛隆共同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变更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17年12月25日,公司和长沙赛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相关专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赛隆药业(长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桂平、刘勇(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以及其他授权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2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