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17-07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1,366,763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6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858号)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正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235万股,并于2017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9,7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935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7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35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十二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3名,分别为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畅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海平、姚建忠、郭江程、姚经建、刘涛、陈小俊、朱有喜、唐朝良、郑书银、章建良、楼旭东、汤新强、杨茹萍、吴丽芬、彭建飞、沈宗华、周建明、李建国、马云峰、李帅红、姚军民、何国清、张敬勇、金美荣、许永伟、余静梅、汪培明、朱敏华、邵志华、谢琳鹏、刘宏生。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1,366,763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1.98%,将于2018年1月3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2,935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235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700万股。
前述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及限售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有关限售股锁定期及减持安排的承诺分别如下: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钱海平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根据需要,每年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且公司首发上市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涛、钱海平、郭江程、刘宏生、沈宗华、周建明、吴丽芬、汤新强等8名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本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且公司首发上市时担任公司监事的章建良、唐朝良等2名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华正新材的股东,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其他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公司其他22名限售股东杭州畅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建忠、姚经建、陈小俊、朱有喜、郑书银、楼旭东、杨茹萍、彭建飞、李建国、马云峰、李帅红、姚军民、何国清、张敬勇、金美荣、许永伟、余静梅、汪培明、朱敏华、邵志华、谢琳鹏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严格履行了上述限售承诺及其他公开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其中钱海平、刘宏生、唐朝良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已逾6个月。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华正新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1,366,763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3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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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形成。
注2:钱海平作为公司首发上市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还需履行“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的减持承诺;刘涛、郭江程、章建良、汤新强、吴丽芬、周建明和沈宗华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还需履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的减持承诺。
注3:2017年7月21日,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为杭州畅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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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