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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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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2017-098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长王若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其中董事于然波先生、马忠全先生、李明先生、胡静波先生、王旭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行龙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国发、常莉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贾国发律师和常莉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99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3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的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74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7-083号、临2017-084号、临2017-089号)。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发出的[2017]吉05执1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证号:C2200002011013120105772,矿山名称: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赤柏松铜镍矿),查封期限为三年。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100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44,816,768.0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988号,法定代表人蒋伟良;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告二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永吉县西阳镇撮落村,法定代表人张广炬;被告三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然波,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诉讼或仲裁机构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煤投资于2017年11月16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起诉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发出应诉通知书。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委托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发放一笔委托贷款并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该笔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贰仟万(220,000,000.00元),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7%,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委托贷款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

公司自2016年1月21日取得委托贷款至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贷款期限届满后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根据双方约定,公司及保证人已构成违约。

截至2017年11月15日,公司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344,816,768.01元。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220,000,000.00元借款及利息(截至2017年11月15日,利息合计124,816,768.01元);

2.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裁定情况

吉煤投资于2017年12月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公司、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6,587,651.8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6,587,651.85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煤投资预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请深圳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到期债权在5,000万元范围内,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年内(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你公司不得向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2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