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出具承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57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出具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股东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投资”)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于2017年6月9日签署了《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盛投资拟将其持有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5.00%)协议转让予中远海运集团。上港集团于2017年6月13日公告了《上港集团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造成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上港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盛投资)》和《上港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远海运集团)》。
2017年11月27日,上港集团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7]372号),以及其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1168号),同意同盛投资将所持上港集团347605.1198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中远海运集团持有。
相关内容详见上港集团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1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上港集团收到中远海运集团《告知函》,告知同盛投资和中远海运集团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承诺函》,同盛投资作为出让方,中远海运集团作为受让方(以下并称:“申请人”),出具了如下承诺函:
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12月19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承诺,自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单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经上市公司公告为同一次股份转让但分批实施的,自上交所就当次第一批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单之日起,至当次最后一批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30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12、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58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股东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投资”)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于2017年6月9日签署了《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盛投资拟将其持有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5.00%)协议转让予中远海运集团。上港集团于2017年6月13日公告了《上港集团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造成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上港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盛投资)》和《上港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远海运集团)》;于2017年11月29日公告了《上港集团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于2017年12月14日公告了《上港集团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7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同盛投资将其持有的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5.00%)协议转让予中远海运集团的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17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同盛投资直接持有上港集团1,125,271,248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4.86%;中远海运集团直接持有上港集团3,476,051,198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港集团总股本的15.00%。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具体如下表:
■
本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宜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59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
《洋山深水港区四期码头委托经营管理
协议书》签署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4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港集团关于受托经营管理洋山深水港区四期码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接受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集团”)委托,受托经营管理洋山深水港区四期码头,并签署相关协议。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洋山深水港区四期码头的全部经营收入归上港集团所有,各项运营、维护等费用及相关经营税费由上港集团承担。就上述受托经营管理事宜,上港集团向同盛集团支付受托经营管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亿元。该保证金在受托经营管理结束时归还。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上港集团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港集团关于受托经营管理洋山深水港区四期码头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盛集团、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12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港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港集团关于受托经营管理洋山深水港区四期码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上港集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上港集团与同盛集团完成了《洋山深水港区四期码头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签署。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