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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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持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进展公告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7168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持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交易概况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出售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为提高资产流动性及其使用效率,同意择机出售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盈佳”)持有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股份,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减持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29),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25日, 长园盈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坚瑞沃能无限售流通股8,392,200股,占坚瑞沃能总股本的0.34%。

二、 交易进展

2017年11月16日至2017 年 12月15日,长园盈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坚瑞沃能无限售流通股 20,796,524股,占坚瑞沃能总股本的0.86%。截至 2017 年 12月 26日,长园盈佳持有坚瑞沃能87,856,466股,占坚瑞沃能总股本的3.61%。

三、 交易产生的影响

经测算,上述减持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约12,540万元(鉴于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数据以注册会计师审计数为准)。上述减持所获收益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对公司 2017 年业绩产生有利影响。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7169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子公司长园和鹰股东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尹智勇、孙兰华夫妇承诺:截止2019年12月31日,长园和鹰经审计的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回款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若截止2019年12月31日长园和鹰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回款比例未达到90%,承诺主体承诺就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未收回部分予以补足。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股东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实业”)、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信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孙兰华夫妇做出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2016年6月,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与和鹰实业、王信投资等16方主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长园集团以现金方式收购和鹰实业、王信投资等16方主体合计持有的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00万股股份,占长园和鹰股本总额的80%。本次收购后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一、承诺主体

1、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310118557476102A,法定代表人为尹智勇,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806室;

2、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310118557475943P,法定代表人为孙兰华,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801室;

3、尹智勇、孙兰华夫妇,为和鹰实业、王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在本承诺函中,和鹰实业、王信投资、尹智勇、孙兰华合称为“承诺主体”。

二、承诺内容

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承诺主体作出以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1、承诺主体将积极督促长园和鹰客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并承诺:截止2019年12月31日,长园和鹰经审计的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以下简称“2017年应收账款净值”)的回款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若长园和鹰2017年应收账款净值的回款比例未达到90%,承诺主体承诺就2017年应收账款净值未收回部分予以补足。

在2017年应收账款净值未收回承诺比例之前或承诺主体未以自有资金进行补足承诺比例之前,除非长园集团事先书面同意,承诺主体:(1)不会对其拥有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票、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进行转让或处置,也不会以前述财产或收益向第三方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担保;(2)不会要求长园集团向其支付收购长园和鹰股权的股权转让款项。

3、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不因组织结构的改变或自然人工作职务、婚姻关系等个人情况的变化而受到任何影响。

4、承诺主体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承诺函并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承诺。本承诺函签署人已取得签署本承诺函的充分授权(若需)。

5、各承诺主体对在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为和鹰实业、王信投资、尹智勇、孙兰华共同向公司做出的承诺,公司将督促承诺主体履行相关承诺,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