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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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17-89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披露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起通过公司网站(www.c-hfcc.com)发布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并在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公告栏张贴了公告,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反馈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激励对象庞贤光提交的《不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声明》,庞贤光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员工未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