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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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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5证券简称:南京熊猫公告编号:临2017-064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27日,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熊猫”)收到副总经理郭庆先生报告,郭庆先生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25号),决定对其谈话了解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2017年12月19日,郭庆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2号),湖南证监局拟决定对郭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2017年12月26日,郭庆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郭庆,男,1962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庆违法短线交易南京熊猫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日至11月24日,郭庆利用本人账户买入南京熊猫股票7,100股,卖出南京熊猫股票7,100股。上述交易在不扣除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9,037元,在扣除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8,414.24元。郭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郭庆账户资料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公司公告及相关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郭庆的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