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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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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17-150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804号)核准,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11.28元/股的价格向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66,798,43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3,486,335.5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5,865,344.3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总募集资金净额为737,620,991.21元。截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48420013号)。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投项目“专网宽带无线自组网技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海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海能达”)就该项目对应募集资金监管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738,486,335.52元首先存放于广发银行深圳红桂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验资,之后分别存放于上述各家银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738,725,922.87元(含利息240,521.35元以及扣除开户手续费934.00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金华、胡滨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开立网上银行,进行网银转账。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且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海能达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南京海能达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作为南京海能达实施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南京海能达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南京海能达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4、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南京海能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南京海能达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对南京海能达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金华、胡滨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南京海能达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南京海能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南京海能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南京海能达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南京海能达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南京海能达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开立网上银行,进行网银转账。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南京海能达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南京海能达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南京海能达备用。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17-151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解除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陈清州先生通知,陈清州先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解除股票质押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解除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清州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933,401,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3%。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356,240,58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8.17%,占公司总股本的19.63%。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质押合同;

3、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