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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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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7-058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公司电子办公系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同意向278名激励对象授予796.16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7年12月28日。详见《中牧股份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7-060)

公司董事王建成先生、薛廷伍先生、吴冬荀先生系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并支付上述两项审计费用共计90万元,聘期1年。详见《中牧股份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临2017-061)

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认购职工住宅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向关联法人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农发置业有限公司认购60套职工住宅,关联交易金额为7128万元,其中2017年度拟发生金额为3564万元。详见《中牧股份关于认购职工住宅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7-062)

公司董事李学林先生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关于审议内蒙中牧酒石酸泰万菌素FDA认证改造项目可研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投资1597万元建设内蒙中牧酒石酸泰万菌素FDA认证改造项目。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7-059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公司电子办公系统、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列入本次授予名单的278名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同意以2017年12月28日为授权日,向278名激励对象授予796.16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7-060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7年12月28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796.16万份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关于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2017年12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临2017-047),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7〕1247号)。

2017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办法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17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17年12月1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临2017-055)。

2017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2017-057)。

2017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8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关于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授予年份上一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公司前3年平均水平,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62%,即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

注: 上述条件所涉及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关于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说明

公司上一年度(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774.02万元,高于前公司前3年平均水平(24543.56万元);公司上一年度(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96%,高于20家对标企业的50分位水平(7.62%),对标企业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名单一致,具体如下: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2月28日

2、授予数量:796.16万份

3、授予人数:278人

4、行权价格:19.86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9.86元的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

5、股票来源:向授予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安排: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24个月内为等待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行权期,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作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牧股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列入本次授予名单的278名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8日,假设获授股票期权的278名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根据计算得出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期内的费用估算如下:

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牧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牧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7-061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并支付上述两项审计费用共计9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72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8万元,聘期一年。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7-062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职工住宅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认购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农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0号土地建设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项目”的部分职工住宅,此次认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以及不同关联人进行过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认购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发集团”)所属子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0号土地建设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项目”(以下简称“双桥项目”)的部分职工住宅。

本次交易对方为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甲方)和中农发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甲方是“双桥项目”建设单位,乙方是“双桥项目”代建管理监督单位。甲方、乙方均为中国农发集团所属子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本次拟以集资方式参与“双桥项目”建设,认购该项目中60套住宅共计594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住宅暂定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2000元/㎡,认购款项总额预计7128万元,首次付款金额为3564万元。本次认购价格为暂定价格,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最终批复项目价格高于暂定价格,则公司应在在房屋交付时将价款差额一次性支付到甲乙方指定账户。

本次认购职工住宅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本次关联交易实施前,公司过去12个月内没有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过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国农发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对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垦公司”)是中国农发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中农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置业”)是中国农发集团所属子公司,中国农发集团与其所属的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合计持有农发置业100%股权,其中中国农发集团持股比例为51%,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持股比例为49%。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561N

类型:全民所有制

住所:北京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砖塔胡同56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标

注册资金:124818.47万元

成立日期:1983年12月28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粮食收购;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技术开发;物业管理;承包本行业国外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进出口业务;组织农垦系统企业的生产;农垦企事业单位所需商品的计划内供应和计划外销售;农垦系统及联营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农用生产资料、普通机械、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橡胶及制品、日用百货、玻璃及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及制品、工艺品、针纺织品及服装、皮革及制品、家具玩具、文体用品、钟表的销售;农产品、草产品的种植;水产品、畜禽的养殖;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信息服务。

实际控制人: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垦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总资产为545,344.63万元,净资产为227,903.07万元,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393,648.79万元,净利润为-4,610.91万元。

2、中农发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4月18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

实际控制人: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农发置业2017年9月30日的总资产为31,325.68万元,净资产为13,625.68万元,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17,890.69万元,净利润为4,038.95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垦公司、农发置业享有“双桥项目”950套住宅的认购权,以供内部认购使用。“双桥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0号土地位于两广线公路延长线(建设中)路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京朝国用(2002划)第0347号,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于中垦公司名下,总占地面积约166亩,合计110805.4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用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2003]20号)等国家相关规定,对于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资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双桥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采用集资方式建设职工住宅。

(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按建筑面积计算,本次住宅暂定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2000元/㎡。认购价格为暂定价格,若国管局批复项目价格高于暂定价格,则公司需承诺在房屋交付时将价款差额一次性支付到开发单位指定账户。价款差额=(国管局批复价格-认购价格)×公司认购住宅面积。

四、拟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1、甲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2、乙方:中农发置业有限公司

3、丙方: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丙方集资认购住宅的面积及数量

丙方所需住宅的套型及面积: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的住宅18套,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住宅42套,合计集资认购住宅建筑面积5940平方米(最终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在项目完成规划方案审批后,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具体住宅栋号、座落、面积、楼层、户型等内容。

(三)集资款支付

1、甲乙丙三方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集资认购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住宅暂定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2000元/㎡。集资认购款项总额暂定为7128万元(集资认购住宅面积×暂定认购价格)。

(2)认购价格为暂定价格,若国管局批复项目价格高于暂定价格,则丙方承诺在房屋交付时将价款差额一次性支付到甲乙方指定账户。价款差额=(国管局批复价格-认购价格)×丙方集资认购住宅面积。

2、甲乙丙三方同意按如下方式付款:

(1)本协议生效后次日内,丙方向甲乙方指定账户支付集资认购款项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3564万元。

(2)项目房屋结构封顶之日起3日内,丙方向甲乙方指定账户支付集资认购款项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2138.4万元。

(3)项目竣工验收后3日内,丙方向甲乙方指定账户支付集资认购款项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1425.6万元。本协议中的价款差额也应在此时一并支付。

(四)房屋交付

1、甲乙方约定于 2020 年 12 月31日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将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住宅交付给丙方。

2、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施工延误工期的情况,由甲、乙、丙三方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交房日期。

(五)三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交付住宅,并负责办理相关权证。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办理相关事宜。

2、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集资认购款。

3、本协议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六)协议生效: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等文件执行,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有助于公司有效缓解在京职工住房紧张问题,为公司招揽优秀员工提供保障,促进公司经营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7 年12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购职工住宅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学林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认购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先审核并予以认可,发表如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等文件执行,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有助于公司有效缓解在京职工住房紧张问题,为公司招揽优秀员工提供保障,促进公司经营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认购职工住宅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对该项关联交易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同意公司向关联法人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农发置业有限公司认购60套职工住宅,关联交易金额为7128万元,其中2017年度拟发生金额为3564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等文件执行,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有助于公司有效缓解在京职工住房紧张问题,为公司招揽优秀员工提供保障,促进公司经营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中牧股份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中牧股份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书;

3、中牧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议意见;

4、中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