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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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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及公司董事、高管减持股份实施公告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105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及公司董事、高管减持股份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向文波2017年12月27日减持300万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易小刚2017年12月28日减持120万股,减持数量占减持计划的50%;毛中吾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8日减持585万股,减持数量占减持计划的65%;代晴华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8日减持95万股,减持数量占减持计划的52.78%。

2017年12月28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东类别:向文波、易小刚、毛中吾为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同时向文波、易小刚担任公司董事,向文波担任公司总裁,代晴华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

2、减持计划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及价格区间等安排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及公司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本次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其中向文波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易小刚、毛中吾、代晴华减持数量均过半。

(四)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106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查询到公司副总裁谢志霞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副总裁谢志霞先生于2017年8月30日至11月2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3,600股,并于2017年11月10日全部卖出。股票交易明细如下:

谢志霞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以下违规情形:

1、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规减持,未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责任。

3、违反了其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处理

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谢志霞先生也积极配合公司调查。经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对谢志霞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谢志霞先生的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2、没收本次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13,659元,并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

谢志霞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戒,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107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90 号文核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三一重工”)于 2016年1月 4 日公开发行4,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5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4,765.9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234.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月8日足额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2016]483800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累计为 21.00 亿元(未经审计,下同);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24.10 亿元(募集资金净额加上利息并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其中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2 亿元,专户内募集资金余额为 12.10 亿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7年11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7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将2016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筑工业化研发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关于“建筑工业化研发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1023029200220047,截止2017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筑工业化相关设备及住宅技术研发、试验检测、工业化建筑设计、pc构件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睿、鲍丹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