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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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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17-074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 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 27日——2017年12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12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月27 日15:00 至 2017 年 12月28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合明先生主持。2017年12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5日

4、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A2-9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29,487,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4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9,117,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44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70,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71,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70,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5%。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487,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487,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 许菁菁、张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