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017-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临2017-101

公司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报告书是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声明均属不实陈述。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实施的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本次交易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公司将与金属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以100,931.93万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中能恒力,中能恒力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二、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及决策批准情况

2017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新日恒力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号:临2017-017),公司拟筹划剥离金属制品业务及相关资产、人员事项,该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25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2017年5月19日,新日恒力召开第十三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本次交易的员工安置方案。

2017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了《新日恒力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号:临2017-038),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无法按期复牌的原因说明,并申请继续停牌。

2017年6月22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能恒力的股东上海中能已出具股东决定,同意以100,931.93万元受让标的资产并同意中能恒力签署《资产出售协议》。

2017年6月23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7年6月23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7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17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新日恒力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并继续停牌的公告》,由于涉及相关事项尚未完成,故公司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2017年7月20日,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就问询函的反馈意见进行逐项核查,对《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及时进行了公告。经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7月20日开市起复牌。

2017年8月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能恒力。

2、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拥有的与金属制品相关业务的资产和负债,以及煤业公司、星威福利、荣贸公司及16家销售子公司100%股权。具体包括两部分:

1、母公司与金属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以及煤业公司100%股权和星威福利100%股权;

2、国贸公司母公司与金属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以及荣贸公司100%股权和16家销售子公司100%股权。16家销售子公司分别是:乌市宁恒、合肥宁恒、济南宁恒、沈阳宁恒、陕西恒力、兰州恒力、郑州恒力、太原宁恒、成都恒力、长沙宁恒、天津宁恒、武汉宁恒、昆明宁恒、厦门宁恒、哈尔滨恒力、上海宁石恒。

3、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100,931.93万元。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母公司)》(中和评报字(2017)第YCV1069D001号)和《资产评估报告(国贸)》(中和评报字(2017)第YCV1069D002号),截至2016年12月31日,母公司拟出售资产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79,105.09万元,国贸公司拟出售资产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1,826.84万元,合计100.931.93万元。参考上述评估值结果,双方商定本次交易价格为100,931.93万元。

4、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能恒力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价款。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交易对方于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起15日内向新日恒力和国贸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资产转让对价总额的40%,即40,372.772万元,其中,向新日恒力支付31,642.036万元,向国贸公司支付8,730.736万元;于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起60日内向新日恒力和国贸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资产转让对价总额的60%,即60,559.158万元,其中,向新日恒力支付47,463.054万元,向国贸公司支付13,096.104万元。

5、标的资产交割

《资产出售协议》生效后,新日恒力、国贸公司和中能恒力应共同协商确定资产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均由中能恒力享有和承担。新日恒力和国贸公司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资产出售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新日恒力和国贸公司应将标的资产全部移交给中能恒力,中能恒力应接收该等标的资产。

对于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资产,各方应共同就该等资产完成交接清单的编制工作,并在交割日当日按照交接清单完成该等资产的交付;涉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土地、房产、商标、专利、车辆等),新日恒力和国贸公司应当在交割日前积极办理该等资产过户、变更登记至中能恒力名下的相关法律手续,中能恒力应当予以协助;对于标的资产所含存在抵押、质押、司法查封、划拨、冻结等限制性权利的资产,新日恒力和国贸公司应当积极与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主体就前述限制性权利事宜进行协商,取得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确认文件或在收到中能恒力支付的资产转让价款后优先用于提前偿还相关债务并积极办理限制性权利解除的相关手续。

如截至资产交割日,标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该等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则相应资产所有权等需登记资产的法律权属仍暂登记于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名下,双方将另行协商办理交割的相关事宜;但自资产交割日起,新日恒力和国贸公司不再享有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或承担与此相关的风险,上述资产所有权、收益或与上述资产及本次转让相关的风险由中能恒力享有或承担,且由中能恒力履行全部管理职责并承担所有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等的税费。上述事项不构成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违约,中能恒力不会因此追究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的任何责任,并且该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及相关附件项下标的资产的交割。

若第三方在交割日及以后向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就标的资产主张权利或进行追索的,则由中能恒力在接到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通知后30日内进行处理或偿付,中能恒力在处理或偿付后不再向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追偿;如中能恒力未能及时进行处理或偿付致使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有权向中能恒力追偿。

6、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由中能恒力承担或享有。

7、债权债务

对于标的资产所含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新日恒力和国贸公司应与其债权人就债务转移进行协商,促使债权人与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中能恒力签署债务转移协议或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书面确认文件。自交割日起,债权人已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其债务人变更为中能恒力,除双方另行约定外,该等债务均由中能恒力直接向相关债权人偿还;对于债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除双方另行约定外,若债权人不同意债务移转并在交割日及交割日后向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主张偿付债务,则中能恒力应当自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就前述事宜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偿付前述债务,中能恒力偿付前述债务后不得再向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追偿;若中能恒力在前述期间内未偿付前述债务并导致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因此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有权向中能恒力追偿前述债务,因该等债务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赔偿、费用和开支均由中能恒力承担。

交割日后,星威福利、煤业公司、国贸公司下属17家子公司债权及债务将不发生转移,仍由星威福利、煤业公司、国贸公司下属17家子公司分别享有及承担。

《资产出售协议》生效后,自资产交割日起,就标的资产以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为签约主体所签署的全部业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后,该等权利义务由中能恒力概括承担,中能恒力应与上述合同相对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若相对方不同意,则届时由新日恒力、国贸公司与中能恒力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协商该等合同的后续履行方式,并由中能恒力最终承担履行合同的相关损益。若合同相对方因待履行合同问题与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产生纠纷或追索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责任的,中能恒力应负责赔偿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全部损失。

新日恒力、国贸公司或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已经或正在形成与标的资产有关的诉讼、仲裁、纠纷(含各类正在审理的诉讼、仲裁案件)、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而发生的费用、罚金及其他或有负债,均由中能恒力最终承担,如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在交割日及交割日后因前述费用、罚金及其他或有负债而承担相应责任或遭受损失,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有权向中能恒力追偿,中能恒力亦应承担新日恒力或国贸公司因前述追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人员安置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新日恒力母公司与金属制品业务相关的在册职工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其他依法应向上述职工提供的福利,以及新日恒力母公司与职工之间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均由中能恒力负责承接。

2017年5月19日,新日恒力第十三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职工安置方案》,同意上述职工安置方案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予以实施。

对于星威福利、煤业公司及国贸公司下属17家子公司的相关职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改变该等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中能的全资子公司中能恒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2016年末,新日恒力合并口径净资产为90,266.36万元,本次交易中,母公司拟出售标的资产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73,701.29万元,国贸公司拟出售标的资产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20,577.70万元,合计94,278.99万元,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104.45%,超过50%。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上海中能,实际控制人仍为虞建明先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因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且不涉及发行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母公司与金属制品相关的业务已完成交割,各项资产已实际交付中能恒力实际占有和控制。煤业公司及星威福利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收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和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母公司商标的权属变更已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的变更已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变更将于近期完成。

此外,除个别存在权属瑕疵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之外,公司母公司标的资产范围内其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均已办理了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中能恒力已取得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针对个别存在权属瑕疵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利人将积极协助中能恒力完成上述土地、房产的过户和变更登记。此外,中能恒力已于《资产出售协议》及《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声明》中承诺:本公司已充分知晓标的资产所存在的权属瑕疵,并同意如果未来因该等资产瑕疵产生相关的纠纷或资产过户存在障碍,相关法律后果均由本公司承担,不会因此要求新日恒力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要求额外补偿。因此,本次交易各方已就上述尚在办理变更登记中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做出了明确约定及安排,不会对本次重组的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国贸公司与金属制品相关的业务已完成交割,各项资产已实际交付中能恒力实际占有和控制。荣贸公司及16家销售子公司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收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和换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将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约定,尽快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工作。

二、期间损益的后续支付安排

根据公司与中能恒力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由中能恒力承担或享有。

三、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公司与中能恒力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中能恒力应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起15日内向本公司及国贸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40%,共计40,372.772万元。应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之日起60日内向本公司及国贸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60%,合计60,559.158万元。中能恒力完成支付本次交易全部转让价款之日应当不晚于标的资产交割日。

本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中能恒力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和9月29日向新日恒力及国贸公司支付了40,372.772万元和60,559.158万元,共计100,931.93万元。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中能恒力已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的时点和金额,向公司及国贸公司支付本次重组资产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00,931.93万元,满足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生效条件。

四、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一)标的资产取得债权人同意函情况

1、新日恒力母公司取得债权人同意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按新日恒力母公司报表口径统计,母公司拟出售资产的负债总额为9,908.01万元。其中,2,189.57万元不涉及债权人;3,356.59万元为与拟置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其余4,361.86万元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负债中,4,289.10万元已经取得债权人同意,12.02万元已于评估基准日后清偿,剩余60.74万元尚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占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负债总额的1.39%。

因新日恒力母公司拟出售资产需要转移的负债中,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负债的金额和比例均较小,且公司与交易对方在《资产出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资产交割时债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的偿付安排,故母公司拟出售资产涉及的负债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2、国贸公司母公司取得债权人同意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按国贸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统计,国贸公司拟出售资产的负债合计8,199.39万元。其中,5,132.51万元为与拟置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其余3,066.87万元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负债中,3,033.56万元已经取得债权人同意,剩余33.32万元中,由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出具日期间,国贸公司已偿付32.1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尚未偿付的金额为1.21万元,占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总额的0.04%。

因国贸公司拟出售资产需要转移的负债中,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负债的金额和比例均较小,且国贸公司与交易对方在《资产出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资产交割时债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的偿付安排,故国贸公司拟出售资产涉及的负债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二)标的资产向债务人发送通知函情况

公司已于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通过发函的方式向债务人及业务合同方发出了《公司名称和业务变更函》,履行了对于标的资产涉及的业务合同相对方的通知义务。

(三)标的资产交割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考虑到实务中取得借款银行关于抵/质押物转让的同意函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在《资产出售协议》中约定:“对于标的资产所含存在抵押、质押、司法查封、划拨、冻结等限制性权利的资产,甲方应当积极与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主体就前述限制性权利事宜进行协商,取得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确认文件或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资产转让价款后优先用于提前偿还相关债务并积极办理限制性权利解除的相关手续。”据此,若公司无法取得相关权利人关于同意转让的书面确认文件,公司应在收到交易对方支付的资产转让价款后,优先将转让价款用于偿还抵/质押物涉及的债务。

根据公司与借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抵/质押合同,公司享有提前还款的权利。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一笔承兑汇票未提前偿还,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将于到期日前将该笔承兑汇票偿还,届时相关机器设备的抵押状态将解除。

除上述承兑汇票外,公司已将其他全部相关借款及承兑汇票提前偿还,相关资产的抵/质押限制已经解除。

基于上述安排,标的资产的权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标的资产现存的限制性权利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办理情况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交易交割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家友、邵定基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职代会第三次联席会议,选举冉旭先生、董春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韩存在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至2019年8月1日。详见新日恒力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号:临2017-067)。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了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景清学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景清学先生因工作变动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聘景清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的议案。解聘后,景清学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详见新日恒力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临2017-061)。

2017年10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韩金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详见新日恒力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临2017-078)。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新日恒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上市公司如因公司治理结构或业务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后续调整,将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中能恒力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实现,相关协议已生效;同时,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各方均做出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相关承诺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

十、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相关款项已按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已完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后续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风险。

第三节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 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及实施过程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主要风险及权属已转移至交易对方,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对价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3、 本次交易交割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

4、 本次交易过程中,新日恒力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 本次交易各方均依据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

6、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已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要求完成了标的资产相应的交割手续,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协议;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交易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协议与承诺,该等协议与承诺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第四节备查资料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一)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志慧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88号恒泰商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951-6898015

传真:0951-6898221

(二)指定信息披露网址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

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住所及通讯地址

交易对方

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