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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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黎塘绕城至贵港绕城一级
公路收费站点终止收费的公告

2017-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7-05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黎塘绕城至贵港绕城一级

公路收费站点终止收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黎塘绕城至贵港绕城一级公路段收费权经营期限于2017年12月31日24时到期,公司所属黎塘收费站、贵港收费站庆丰收费点、贵港覃塘收费站点将于2018年1月1日零点起终止收费。

一、黎塘绕城至贵港绕城一级公路段简介

黎塘绕城至贵港绕城一级公路于1993年10月18日建成通车,公司所属黎塘绕城一级公路总长22.258公里、贵港市绕城一级公路总长21.253公里,所属两路段设立黎塘收费站、贵港收费站庆丰收费点、贵港覃塘收费站点。

根据交通部《关于南宁至宾阳等公路收费权经营期限的批复》(交财发﹝1998﹞712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关于对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44号)批复,黎塘绕城至贵港绕城一级公路黎塘收费站、贵港收费站庆丰收费点、贵港覃塘收费站点收费权经营期限确定为20年,收费权经营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起算,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

二、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黎塘绕城至贵港绕城一级公路黎塘收费站、贵港收费站庆丰收费点、贵港覃塘收费站点终止收费,预计减少年通行费收入约5000万元,减少利润约200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不影响公司的正常可持续经营现状。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7-05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五洲交通”)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签订后,江珠公司支付本金100万元,后因江珠公司未按约定执行,岑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7日,江珠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承诺在2018年3月底前付清本息,岑罗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日,江珠公司已还款1000万元。

(二)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州中院”),涉案金额3557.24万元。钦州中院立案受理后,查封华兴公司名下位于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的三块土地,2016年3月25日钦州中院判决:华兴公司返还万通进出口公司23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不同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华兴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钦州中院裁定按华兴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钦州中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6月27日钦州中院做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华兴公司在钦州华兴公司所享有的50%的股权,冻结期为二年。2017年9月4日,钦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华兴公司名下小轿车二台,查封期为两年。2017年9月7日,钦州中院发出《通知书》,通知拟对华兴公司在钦州华兴公司享有的50%的股权进行处置,请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参加协商对该股权的拍卖保留价。2017年12月22日,钦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称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桂破终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兴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华兴公司重整申请,依据有关规定,裁定中止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17)桂07执1号案件的执行。

(三)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西南宁市桂利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利银公司”)、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桂利银公司、沣桦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58.85万元。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开庭审理。2017年6月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桂利银公司、沣桦公司所有的价值1858.85万元的财产。近日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桂利银公司支付原告凭祥万通公司货款10877356.2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4年12月31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2015年1月3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3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31日起以137.735624元为基数。上述利息按月利率1%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沣桦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330元,由桂利银公司和沣桦公司承担78020元,凭祥万通公司承担55310元。目前正在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手续。

(四)与李创新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李创新因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将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铁三商贸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至北海海事法院,涉案金额374.36万元。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发来《应诉通知书》,于2017年4月17日发来通知:广西诚鑫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近日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李创新撤销对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五)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公司”)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4.58万元。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发来《应诉通知书》,法院已于近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六)与李思科、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贺钰借款合同纠纷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将李思科、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贺钰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4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6年12月1日作出判决:1、李思科、贺钰共同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296.56万元及利息;2、天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对李思科名下的轿车,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6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7月18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贺钰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6号中铁·凤岭山语城25号楼A单元3201号房产完成网络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373.45万元。同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思科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米兰路L52号的房地产完成网络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分别303.88万元。2017年11月19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分配方案》,执行款356.09万元按各有关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利和公司分配所得为176.30万元。目前正在办理执行回款的申请手续,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取得执行回款。

(七)与田阳县盛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田阳县盛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盛展公司、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龙米粉”)、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1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被告盛展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蒙建傧的抵押财产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双龙米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0月10日收到法院寄送蒙建傧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八)与双龙米粉、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双龙米粉借款合同纠纷,将双龙米粉、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餐具”)、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双龙米粉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阙振峰的抵押财产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双龙餐具、蒙建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0月10日收到法院寄送蒙建傧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九)与双龙餐具、农高敏、阙振峰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双龙餐具借款合同纠纷,将双龙餐具、农高敏、阙振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0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0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双龙餐具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由被告农高敏、阙振峰、蒙建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0月10日收到法院寄送蒙建傧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十)与蒙建傧、梁庆真、蒙建标、玉冰冰、田林县旺盛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田阳县银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将蒙建傧、梁庆真、蒙建标、玉冰冰、田林县旺盛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广西田阳县银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1.40万元。法院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蒙建傧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5万元;2.被告蒙建傧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3.被告蒙建傧向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75万元;4.被告阙振峰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蒙建标、玉冰冰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相关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承担2030元诉讼费,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及借款保证人承担。2017年10月10日收到法院寄送蒙建傧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十一)与阙振峰、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阙振峰借款合同纠纷,将阙振峰、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8.60万元。2017年7月26日法院作出的判决:1.被告阙振峰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5万元;2.被告阙振峰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3.被告阙振峰向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75万元;4.被告阙振峰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蒙建标、玉冰冰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相关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承担1261元诉讼费,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及借款保证人承担。2017年10月10日收到法院寄送银信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十二)与黄尚敏、罗兰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黄尚敏借款合同纠纷,将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60.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法院于近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2.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律师费2.5万元和案件受理费;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与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尚敏、罗兰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餐饮”)借款合同纠纷,将万洲餐饮、黄尚敏、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法院于近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万洲餐饮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万洲餐饮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尚敏、罗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由利和公司负担175元,其余部分及案件保全费7.14万元被告负担。

(十四)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铝业”)借款合同纠纷,将上合铝业、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52.5万元。法院于近日作出的判决:1.上合铝业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5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上合铝业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向覃安锋、陆英艳位于平果县马龙镇城龙路浪琴嘉苑二期住宅小区1幢2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覃安荣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利和公司负担175元,被告负担713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十五)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农林”)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发展”)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52.50万元。法院于近日作出的判决:1.上合农林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5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上合农林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向上合发展位于平果县马龙镇朝阳街2号2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上合发展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利和公司负担175元,被告负担713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十六)与王晓宁、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侯惠霞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王晓宁借款合同纠纷,将王晓宁、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生物”)、侯惠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2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王晓宁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2017年12月31日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如王晓宁在2017年5月31日还清贷款本金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期间利息调整为年利率12%,如王晓宁不能按期偿还,将取消利息优惠条款;侯惠霞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王晓宁未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利和公司对中能生物抵押的机械设备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减半,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因三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7年6月12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王晓宁于2017年10月14日与利和公司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在2017年11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935万元,缴纳利息费用46.81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以上承诺款项。

(十七)与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中能生物借款合同纠纷,将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42.5万元。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中能生物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2017年12月31日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如中能生物在2017年3月31日还清贷款本金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期间利息调整为年利率12%,如不能按期偿还,将取消利息优惠条款;王晓宁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能生物未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利和公司对中能生物的27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和公司已预付的诉讼费减半,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因三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 2017年4月25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王晓宁于2017年10月14日与利和公司达成新的庭下调解协议,承诺在2017年11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935万元,缴纳利息费用46.81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以上承诺款项。

(十八)与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越凯商贸有限公司、杨邦、杨尧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6.6万元。2013年12月26日中航公司提出反诉,涉案金额164.58万元。2014年1月14日第一次开庭,2014年6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2015年4月15日一审判决:凭祥万通公司支付给中航公司仓储费28.01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4月28日,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崇左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崇左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2日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0日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中航公司返还凭祥万通公司货款136.5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凭祥万通公司向中航公司支付仓储费6.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中航公司对该案提起再审,要求改判凭祥万通公司支付仓储费164.58万元,该院于2017年7月18日开庭审理,2017年11月28日判决:撤销崇左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23726元,中航公司负担79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5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九)与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将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富邦”)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28.04万元。2017年3月29日第三次开庭,因金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台湾农产品交易区”土地价款24366795.25元作为成本,诉讼标的金额增加至3933.25万元,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案件移交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壮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涉案金额3546.02万元。南宁中院于2017年6月26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4日南宁中院判决:1.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2.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利息110.05万元;3.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同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101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合计224101元(坛百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南宁中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随后,南宁中院裁定冻结、查封或扣押美壮公司、同创公司价值2529万元的财产,并冻结了美壮公司的四个银行账户和查封了其名下四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南宁中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称因美壮公司、同创公司在上诉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驳回坛百公司的执行申请,解除美壮公司四个银行账户的查封。2017年11月10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美壮公司四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法院发来相关法律文书。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与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利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金桥公司起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将罗平茜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无效。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发来传票通知将于2017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因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第三人,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金桥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安得利公司与被告金桥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安得利公司向被告金桥公司租赁南宁市昆仑大道169号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19栋03B、05号商铺,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安得利公司投资100多万元人民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租金等义务。

2017年7月,原告安得利公司收到被告金桥公司退回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安得利公司向被告金桥公司了解退款原因,被告金桥公司告知称:因先前被告金桥公司已将原告安得利公司租赁的房屋出售给了一家名称为深圳市德立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安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到目前并未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2017年6月27日,一名名叫罗平茜的女子自称代表原告安得利公司要求与被告金桥公司提起解除租赁合同,并称原告安得利公司与德立安公司系关联公司,现因业主变更,故原、被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德立安公司将于原告安得利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于是被告金桥公司与该名自称能代表原告的罗平茜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确认:双方与2017年7月31日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原告安得利装修和改造所形成的财产权益无偿转让给被告金桥公司等内容。故被告金桥公司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退还原告安得利公司。原告安得利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表示对上述情况不知情,没有与被告金桥公司签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计划,罗平茜不是原告安得利公司的员工,原告安得利公司与德立安公司不是关联公司,相反是竞争对手。罗平茜根本无权代表原告安得利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并非原告安得利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后经原告安得利公司调查了解,罗平茜真实身份为德立安公司在广州市设立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日前,德立安公司以新业主名义给原告发送书面通知,限期要求原告安得利公司腾退上述租赁房屋。

原告安得利公司认为,罗平茜未获得原告安得利公司的授权,且虚构事实欺骗被告金桥公司,以原告安得利公司的名义与被告金桥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而被告金桥公司又把关不严,未履行好谨慎注意义务,该协议书内容并非原告安得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严重侵犯原告安得利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协议。为此,原告安得利公司依法诉至法院。

(二)与广西奥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广西奥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五洲交通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2999.55万元。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发出传票,将定于2018年1月25日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合越公司偿付原告垫付工程款本金14232908元,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190234.3元(截止2017年10月21日);

(2)判令被告合越公司赔偿因其拖欠本案债务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2572351.92元;

(3)判决确认被告五洲交通对上述债务付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黄海乐与被告五洲交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即黄海乐将自有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合越公司前身)股权的60%转让给被告五洲交通,经评估及双方确认,合作的海润项目已由原告垫资代建完成了工程量30232908元,合同约定该债务由被告合越公司支付给原告。被告合越公司已支付了1600万元,余款因原告未能提供结算相关资料暂未支付,因此,将被告合越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五洲交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除上述两个新增诉讼案件外,公司目前已披露诉讼案件的业务均为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2017年1-12月,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坏账准备约3203万元,影响2017年1-12月年利润减少约3203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