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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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3年7月11日至 2017年 11月7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1月6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 年11月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7年11月7日,并于2017年11月8日进入清算程序。
4、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382号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上证企债30ETF”)的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1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已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根据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4.1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4.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4.3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4.4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贵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是为了对博时上证企债30ETF进行财产清算之用,因此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报告仅向贵公司出具,供贵公司对博时上证企债30ETF进行财产清算时以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薛 竞
中国·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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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3日 张振波
5、财务报告
5.1 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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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报告截止日2017年11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12.6195元,基金份额总额78,975.00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
5.2 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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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和存出保证金利息。
2.其他费用:其中银行汇划费为6.00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报表附注
5.3.1基金基本情况
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号《关于核准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3,424,859,705.00元(含募集债券市值),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3)第42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1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424,897,371.0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37,666.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定2013年7月29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3,424,897,371.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956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34,248,975.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99.5572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上述折算方法,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进行了变更登记。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债字[2013]151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于2013 年8月16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主要投资范围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该部分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本基金可能会适当投资于其他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使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企债30指数收益率。
根据《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1月6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7年11月7日,并于2017年11月8日进入清算程序。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批准报出。
5.3.2清算原因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持续低于五千万,基金规模太低不利于投资管理,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公司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47,202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从2017年11月8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17年11月8号。
5.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5.3.3所述,自2017年11月8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5.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17年11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由于本基金于2017年11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仅持有货币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因此除本基金于2017年11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按照2017年11月7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按2017年11月7日基金资产净值计提的管理费报酬和托管费之前的基金资产净值)计提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以外,按清算基础编制与按持续经营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没有其他差异。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在财务报表附注5.5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5.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5.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17年11月8号至2017年11月23号。
5.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5.5.3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5.5.4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5.5.5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5.5.5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5.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b)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7本清算财务报告于2017年11月23日已经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6、清算情况
6.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7年11月23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531.92元,尚未收回。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782.21元,该款项将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95.56元,该款项将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22.22元,均为东方证券的负佣金,本款项已于2017年11月23日到账。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425,186.73元,包括预提审计费、应付信息披露费、应付律师费、应付公证费、应付上市费和应付指数使用费。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审计费人民币45,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信息披露费249,860.64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露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律师费为人民币25,000.00元,该款项将于收到律师费发票后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公证费为人民币1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公证费发票后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上市费人民币6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上市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指数使用费为人民币35,326.09元,该款项将于收到指数使用费发票后支付。
6.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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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7年11月23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8,897,157.57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17年11月24日至本次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7、备查文件目录
7.1 备查文件目录
7.1.1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7.1.2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书
7.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7.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