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等五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实施结果公告

2017-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80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等五家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所持有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吕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吕梁公司”)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公司”)五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转让给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国投”),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7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2017年12月2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已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议转让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五家贸易公司股权的意见》批准同意。本次交易涉及五家标的公司的评估报告已经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核准,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2017年12月27日,阳泉国投已按照《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5元。

至此,本次交易涉及的对价支付已完成。

三、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25日,公司向阳泉国投转让所持有的销售公司、秦皇岛公司、华远公司、吕梁公司和长治公司五家标的公司100%股权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五家标的公司的股东已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阳泉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对方阳泉国投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四、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2017年12月29日,公司与阳泉国投就五家标的资产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双方已于交割日当天正式办理和实施五家标的公司的交割手续。自交割日起,山煤国际对交付五家标的公司的义务视为履行完毕,五家标的公司已由阳泉国投实际控制。自交割日起,与五家标的公司有关的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阳泉国投享有和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已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81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为16273.28万元及其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近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公司”)涉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晋城公司、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的应诉材料。

现将本案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原告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朱雀路中段1号;

被告名称: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44号;

被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凤台西街2818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0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陕石化、晋城公司签订《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陕石化承兑以晋城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陕石化提供融资:在申请融资时,陕石化应根据原告要求缴存首付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拟申请融资金额的20%;陕石化根据其还款金额或增加保证金的额度向原告申请提货,原告依申请向晋城公司发出《提货通知书》,晋城公司根据原告的《提货通知书》向陕石化发货;在单笔融资到期日前30日,陕石化应将全额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或偿付全额融资,否则,晋城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

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陕石化先后签订了三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原告根据承兑协议先后为陕石化承兑了6张以晋城公司为收款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32500万元,并将6张汇票交付给了晋城公司,陕石化共交纳首付保证金6500万元。目前,尚有借款本金16273.28万元及利息未付,原告遂向两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融资款本金16273.28万元及利息5347.56万元(该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金付清之日);

2、请求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向原告退款16273.25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347.56万元(该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金付清之日)(二被告任何一方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则相应减少另一方的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督促晋城公司与律师团队积极研究应诉方案,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