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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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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63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通讯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冯荣华董事长主持,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46人调整为42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270万股调整为23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万股调整为18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46万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4%,调整后的名单详见公司2017年12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董事褚芳红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回避1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人数、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宜。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30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董事褚芳红女士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回避1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7万股,公司股本将由12,668万股增至12,855万股,注册资本由12,668万元增至12,855万元。并同意根据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和其他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30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64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通讯形式送达至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祥根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46人调整为 42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270万股调整为23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万股调整为18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46万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4%。调整后的名单详见公司2017年12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30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42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7万股,公司股本将由12,668万股增至12,855万股,注册资本由12,668万元增至12,855万元。并同意根据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和其他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30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监事会意见

1、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

2、监事会认为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2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87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65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6人调整为42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270万股调整为23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220万股调整为18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46万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4%。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晟环保”)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上述相关公告于2017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2、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在公司内网和公示栏公布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21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有关公告于2017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4、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鉴于《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46人调整为 42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270万股调整为23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万股调整为18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46万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4%,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注:1、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各类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调整及授予出具了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1、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登记手续。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和授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66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7万股,公司股本将由12,668万股增至12,855万股,注册资本由12,668万元增至12,855万元。公司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同时,鉴于公司具体情况,对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7-067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7年12月29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187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4.79元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晟环保”)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42名激励对象187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上述相关公告于2017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2、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在公司内网和公示栏公布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21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有关公告于2017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4、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7万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2月29日

2、授予数量:187万股

3、授予人数:42人

4、授予价格:每股34.79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限售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7、解除限售的条件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1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中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见下表):

核心骨干人员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见下表):

若激励对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各类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鉴于《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核查:本次调整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6人调整为42人,授予数量由270万股调整为233万股。

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对公司相关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需说明股权激励成本的会计处理方式及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基础,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董事会已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在2018—2022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210.42万元,则2018—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以下数据为四舍五入):

单位: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会计处理和成本分摊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调整及授予出具了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1、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登记手续。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和授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激励数量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