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对于运作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适用法规规定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相应税费由各基金财产承担。
上述新的税负可能对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和税法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最新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