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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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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溪洛渡左岸电站购售电合同公告

2018-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8-00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溪洛渡左岸电站购售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溪洛渡左岸电站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合同下的2017年电量、电费、违约金全部清算完毕为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保障本年度溪洛渡左岸电站电能消纳。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12月29日,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永善溪洛渡电厂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7年度溪洛渡左岸电站购售电合同》,约定了2017年度合同电量和2017年上网电价。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7年度合同电量为277.6亿千瓦时,其中包括送浙江市场化部分电量为79.11亿千瓦时(落地侧)。

2017年7月1日前,年度合约部分电量(合同电量中市场化部分除外)上网电价为296.00元/兆瓦时;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的电价形成机制上网电价调整为300.60元/兆瓦时。溪洛渡左岸电站2017年送浙江市场化电量上网电价为275.50元/兆瓦时。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舒印彪。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力电量购销:2017年度合同电量为277.6亿千瓦时,其中,送浙江市场化部分电量为79.11亿千瓦时(落地侧)。本合同期内,若国家有权部门就溪洛渡水电站消纳出台新的消纳政策或市场化消纳方案,则按新的政策或方案执行,合同双方应及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明确。

(二)电价:2017年7月1日前,年度合约部分电量(合同电量中市场化部分除外)上网电价为296.00元/兆瓦时;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的电价形成机制上网电价调整为300.60元/兆瓦时。溪洛渡左岸电站2017年送浙江市场化电量上网电价为275.50元/兆瓦时。

若国家有权部门出台新的电价文件,则按新的电价文件执行。

(三)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

(四)履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合同项下的2017年电量、电费、违约金全部清算完毕为止。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市场化交易部分电量,其违约约定按照交易公告、交易结果或交易规则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合同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29日在北京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是溪洛渡左岸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度电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公司优化水库调度,多发电量,争取到所有电量的合理消纳。

(二)本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2017年度溪洛渡左岸电站购售电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公告编号:2018-00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向家坝电站购售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向家坝电站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合同下的2017年电量、电费、违约金全部清算完毕为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保障本年度向家坝电站电能消纳。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12月29日,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向家坝电厂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7年度向家坝电站购售电合同》,约定了2017年度合同电量和2017年上网电价。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7年度合同电量为308.5亿千瓦时,其中包括送上海市场化部分电量为41.7亿千瓦时(落地侧)。

2017年7月1日前,年度合约部分电量(合同电量中市场化部分除外)上网电价为296.00元/兆瓦时;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的电价形成机制上网电价调整为300.60元/兆瓦时。向家坝电站2017年送上海市场化电量加权平均电价为283.42元/兆瓦时。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舒印彪。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力电量购销:2017年度合同电量为308.5亿千瓦时,其中包括送上海的市场化部分电量为41.7亿千瓦时(落地侧)。本合同期内,若国家有权部门就向家坝水电站消纳出台新的消纳政策或市场化消纳方案,则按新的政策或方案执行,合同双方应及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明确。

(二)电价:2017年7月1日前,年度合约部分电量(合同电量中市场化部分除外)上网电价为296.00元/兆瓦时;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的电价形成机制上网电价调整为300.60元/兆瓦时。向家坝电站2017年送上海市场化电量加权平均电价为283.42元/兆瓦时。

若国家有权部门出台新的电价文件,则按新的电价文件执行。

(三)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

(四)履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合同项下的2017年电量、电费、违约金全部清算完毕为止。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市场化交易部分电量,其违约约定按照交易公告、交易结果或交易规则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合同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29日在北京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是向家坝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度电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公司优化水库调度,多发电量,争取到所有电量的合理消纳。

(二)本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2017年度向家坝电站购售电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公告编号:2018-00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站

购售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三峡电站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履行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至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12月29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和《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7--2020年各年度合同电量为购电方消纳的年度优先发电权计划上网电量,该电量在各年度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省间交易规则执行。合同外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省间及相关交易规则、交易结果确定。

2017年度年合同电量为733.6亿千瓦时,全部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舒印彪。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力电量购销:2017--2020年各年度合同电量为购电方消纳的年度优先发电权计划上网电量,并在各年度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省间交易规则执行。合同外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省间及相关交易规则、交易结果确定。

2017年度年合同电量为733.6亿千瓦时,全部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

(三)履行期限:《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履行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至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七)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29日在北京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是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度电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预计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一)合同文本《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

(二)《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公告编号:2018-004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站

购售电及输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三峡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履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合同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至协议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12月29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和《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7--2020年各年度合同电量由合同各方结合电能消纳相关文件、国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实际和电网安全约束等因素协商确定。2017--2020年三峡水电站送南方电网公司各年度合同电量,在年度补充协议中明确。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合同外电量上网电价在年度购售电补充协议中明确。

2017年度年合同电量为144亿千瓦时,全部电量上网电价为313.00元/兆瓦时。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翔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奎。

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舒印彪。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力电量购销:2017--2020年各年度合同电量由合同各方结合电能消纳相关文件、国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实际和电网安全约束等因素协商确定。2017--2020年三峡水电站送南方电网公司各年度合同电量,在年度补充协议中明确。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合同外电量上网电价在年度购售电补充协议中明确。2017年度年合同电量为144亿千瓦时,全部电量上网电价为313.00元/兆瓦时。

(二)结算方式:上网电量结算实行日核月结,年终清算。

(三)履行期限:《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履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合同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至协议三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其它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七)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29日在北京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是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度电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预计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一)合同文本《2017--202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

(二)《2017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