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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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8-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公告编号:2018-001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7,9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10,000万股。2016年11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5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3,336万股,发行的股份于2016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7年6月20日,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101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86.5万股股票。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522.5万股。

2017年12月27日,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15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8.9万股股票。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531.4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3,531.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0,195.4万股(含首发前限售股10,000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195.4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3,336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股东广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海汇”)、周伟华、李明智、陈大江、付胜春、许丽君、周素霞、徐明、吴海洋、黄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黄旭,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大江,监事徐明、吴海洋,副总经理周伟华(已离职),财务负责人许丽君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黄旭,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大江,监事徐明、吴海洋,副总经理周伟华(已离职),财务负责人许丽君,原副总经理周素霞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承诺人职务变动而失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股份持有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周伟华、陈大江承诺: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以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第二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人减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公司主要股东李明智、广州海汇承诺: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且不违背本人/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有意向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完毕,但不排除根据本人/本企业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调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人/本企业减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所有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所有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月5日。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7,91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63%。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数为10名。

4、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股东许丽君持有首发前限售股30万股,另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15万股,合计持有限售股45万股,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解除限售安排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不包含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中。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弘亚数控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同意弘亚数控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