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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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0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1月3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4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4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载的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5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0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1月3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载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月5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0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将对本行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本行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本行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财政部陆续修订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5、《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本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资产分类需要视其合同现金流特征及所属业务模式确定其初始分类和计量属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有效性测试的定量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求,代之以关注经济关系的定性测试;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上述准则修订施行日均为2018年1月1日,为避免境内外两地上市公司A股和H股财务报告出现准则差异,财政部特别要求此类公司须于2018年初起应用新准则规定。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本行将于2018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前期可比数,就数据影响调整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实施对本行财务报告将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据此,本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2017年6月12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此次变更对本行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据此,本行将于2018年初变更会计政策,按照准则要求,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此次变更对本行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