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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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8-001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7日披露了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76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7-081号、临2017-086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发出的(2017)吉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

一、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00元及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11,700,000元,以及对180,000,000元欠款本金按年24%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律师代理费644,000元;

三、如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可以对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0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的质押财产行使质权;

四、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751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博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