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004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3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月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3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其胜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一旦触发调价机制,公司董事会可以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2日20个交易日期间,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4月20日收盘点数(即1,642.73点)跌幅达到或超过10%;同时,公司股票价格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29.28元/股,已经除权除息)的跌幅达到或超过10%。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本次交易对方——盛杰等必控科技32名股东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于2018年1月2日向公司发出《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价格调整的通知》。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对方关于调整价格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就调整发行价格事项进行决议,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不变,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股份发行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1、 调整定价基准日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调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 调整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公司调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19.86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 调整股份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不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后,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情况调整如下:
■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交易当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出具了《关于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了有关承诺。详见《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005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3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月9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参与现场表决的监事2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邬铭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一旦触发调价机制,公司董事会可以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2日20个交易日期间,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4月20日收盘点数(即1,642.73点)跌幅达到或超过10%;同时,公司股票价格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29.28元/股,已经除权除息)的跌幅达到或超过10%。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本次交易对方——盛杰等必控科技32名股东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于2018年1月2日向公司发出《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价格调整的通知》。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对方关于调整价格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就调整发行价格事项进行决议,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不变,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股份发行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1、 调整定价基准日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调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 调整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公司调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19.86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 调整股份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不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后,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情况调整如下:
■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交易当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出具了《关于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了有关承诺。详见《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006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康达新材”或“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已经公司2017年12月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设有发行价格调价机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等文件。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一旦触发调价机制,公司董事会可以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2日20个交易日期间,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4月20日收盘点数(即1,642.73点)跌幅达到或超过10%;同时,公司股票价格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29.28元/股,已经除权除息)的跌幅达到或超过10%。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本次交易对方——盛杰等必控科技32名股东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于2018年1月2日向公司发出《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价格调整的通知》。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对方关于调整价格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就调整发行价格事项进行决议,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不进行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股份发行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1、 调整定价基准日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调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 调整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公司调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19.86元/股。
3、 调整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10,332,187股,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调整的情况,公司将在回复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反馈意见时一并在《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中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对修订后的报告书进行公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007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敬请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68.1546%股权;并同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500.00万元。
二、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假设前提具体如下:
1、假设本次资产重组于2018年3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资产重组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施完成时间为准;
2、本次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9.86元/股;假设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与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同,为19.86元/股;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资产重组前总股本230,797,101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按照发行价格19.86元/股进行计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合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2,065.44万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0,500万元;
4、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对财务费用的影响;
5、对公司2018年度业绩做如下假设:(1)根据公司在2017年三季度报告中对2017年全年净利润的预测区间,假设2017年全年实现的归母净利润为预测净利润的低值4,544.38万元,扣除因诉讼形成的非经常性损益726.43万元后的归母净利润为3,817.95万元;假设2018年业绩与2017年业绩持平。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重组对主要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7年及2018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2)假设2017年度、2018年度标的公司必控科技均实现当年业绩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必控科技承诺净利润2,600万元和3,400万元。
6、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
注1: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不代表公司对2018年盈利情况的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2018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注2:公司对2018年度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一)把握军工行业发展机遇,布局军工电子领域
公司是国内胶粘剂行业中专注于中高端胶粘剂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领先公司之一。作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结构胶粘剂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软材料复合包装、国防军工、电子电器、汽车、轨道交通、建筑、机械设备及工业维修等领域。
公司高度认同国家“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指导方针,将国防军工行业作为自身重要的发展方向,在电子信息化日益成为军队建设重点的背景下,公司关注到了军工电子领域的拓展机会。鉴于公司缺乏与之相关的专业技术积累和人才储备,并购业内优秀企业成为公司把握军工行业发展机遇、布局军工电子领域的最优选择。
(二)加快推进公司向军工领域拓展,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一直坚持“开拓新兴领域,发展高端产品,服务大客户,延伸产业链”的发展战略,目标是做细分市场的第一。公司未来将在新兴行业细分领域市场中不断寻找机会,关注新兴产业、转型产业。公司将充分利用内外资源,快速打造精品,取得技术领先,从而取得细分领域的龙头地位。
本次拟收购的必控科技主要从事电磁兼容设备、电磁兼容加固产品及屏蔽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随着“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航空领域要加大电磁兼容投入,将带动各个军品领域对电磁兼容的研发投入和产品需求,电磁兼容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会飞速发展。同时公司的环氧灌封胶也可以应用于必控科技的产品封装。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在军工领域实现快速拓展,公司和必控科技在市场渠道、研发合作、技术支持等方面形成的协同效应也将增强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三)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必控科技2017年1-6月财务数据,必控科技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7,018.59万元,相当于同期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28.3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920.16万元,相当于同期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4.16%。同时,标的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必控科技2017-2019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10,600万元,若标的公司盈利承诺顺利实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提升,竞争实力增强,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应对本次资产重组填补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防范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后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一)加强收购整合,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力争最大程度的实现双方在企业文化、团队管理、技术研发、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的高效整合,既保证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又保持标的公司原有的市场竞争活力,将自身管理体系、财务体系、内控体系有效贯彻至标的公司,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和预期效益。
(二)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及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三)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资产重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顺序用于规定的用途、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本次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核查意见
本次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对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就上述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出具了相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核查意见,其结论性的意见为: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等相关规定,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