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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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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8-L004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自然人汪东风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汪东风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18号9号5号

被告一:吴联模

身份证号:330327****0657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D座17层17-8室

被告二: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大程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85号天邑国际大厦2007房

被告三: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峰

住所: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

第三人:萍乡大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实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十三层

第三人:萍乡欣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恩民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十三层

2、涉及公司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联模与原告汪东风于2016年4月26日在北京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参与被告三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定增”)。约定汪东风在2016年5月6日前支付保证金6000万(汪东风委托王磊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5月6日向保证金账户支付定金2000万元、保证金3832.65万元)。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和被告一以各自指定的主体认购本次定增股票。《合作协议》签订后,汪东风确定由萍乡大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诚科技)和萍乡欣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业科技)作为认购主体参与公司定增,并由大诚科技和欣业科技分别与公司签署了《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8月16日,公司发布公告宣布终止本次定增。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因公司违约原因导致本次定增交易终止的,公司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返还原告保证金,因任何一方违反《股份认购协议》的承诺与保证条款,应按股份认购价款的百分之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定返还定金、支付利息、赔偿违约金。

3、涉及公司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三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83265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三以38326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6日之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7日的利息共计2366661.38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三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之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7日的利息共计1256111.11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4)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326500元;

(5)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无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