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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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8-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8-001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944.28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存在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被告:西宁俊峰集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俊峰”)

诉讼机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成都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鞍钢国贸”)因合同纠纷诉西宁俊峰、本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西宁俊峰返还鞍钢国贸货款,本公司在其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2013年,经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司代西宁俊峰承担货款、利息及补货损失共计1,930.52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相关损失已计入当期损益。

2014年,公司向青海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西宁俊峰承担本公司损失1,930.52万元。2015年6月,青海高院判决西宁俊峰赔偿公司1,930.52万元及相关利息。2017年7月,青海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西宁俊峰1,944.28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临2010-1、临2011-14、临2012-9、临2013-003、临2013-028、临2014-015、临2015-019、临2017-036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高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执60-1号],经穷尽调查措施,西宁俊峰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青海高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上述裁定不存在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