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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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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18-004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02号)核准,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发行9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价值平价发行,共募集资金92,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0,290万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800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7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年产2万吨双孢蘑菇及11万吨堆肥工厂化生产项目”、“年产32,400吨金针菇生产线建设项目”及“年产32,400吨金针菇工厂化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项目”3个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总经理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2018年 01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安阳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武威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分别同账户开立银行交通银行天水分行及甘肃银行天水分行签署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子公司,下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钦、赵言(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等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同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