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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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公告

2018-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8-00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59号),公司股票申请2018年1月11日停牌。现公司就《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回复并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12日起复牌。回复如下: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1 月9 日午间披露,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诉讼于当地时间2018 年1 月8 日在美国开庭审理,案件尚未判决。同时,有媒体对上述案件进行了较多报道,称公司可能面临最高48 亿美元的罚款。该案件对公司影响较大,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并合理判断对公司的实际影响,现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公司核实下述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公告称,美国司法部对公司及三名自然人提起刑事案件诉讼,诉称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在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涉嫌电信诈骗、刑事版权侵犯、窃取商业机密以及共谋。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案件的起诉、应诉以及最新的进展情况,并说明上述案件的后续庭审程序。

回复:

1、起诉情况:

2013年6月27日美国司法部在威斯康星州联邦地区法院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及三名自然人提起刑事诉讼。但公司并未收到任何一家美国法院送达的与该事项相关的任何司法文书。目前就相关司法文件送达的有效性问题,正在司法程序中,尚无最终结果。

2、应诉情况:

美国当地时间2015年12月9日,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在威斯康星州联邦地区法院参加聆讯。

3、最新进展情况:

美国当地时间2018年1月8日上午9:00,案件在威斯康星州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4、案件后续司法程序:

根据《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及判例,案件后续司法程序为:

1)、庭审程序后,陪审团进行审议并应作出一致判决,陪审团审议没有固定时长。

2)、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宣布为无效审判,未能达成一致判决的被告可以被再次审判。

3)、 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有罪,一般在有罪判决作出后会进行下一步量刑审判,具体审理时限由当地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案件日程表。

4)、量刑后,法院出具判决书。

5)、被告可以在收到判决后十四天内提出上诉。

6)、上诉一般需要18-24个月作出判决。

公司将高度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请公司梳理前期该案件的信息披露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未及时披露案件进展的情况。

回复:

公司在该案件中积极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及时披露案件进展的情况,具体披露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5)。公司获悉,2015年12月9日美国威斯康星州地区法院将就美国司法部起诉公司及三名自然人一案进行聆讯。截至目前,公司并未收到任何一家法院送达的与该事项相关的任何司法文书。

2、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8)。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已于当地时间2015年12月9日前往美国威斯康星州地区法院参加聆讯,美国司法部对公司及三名自然人提起刑事案件诉讼,诉称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在与美国超导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美国超导”)的业务往来中涉嫌电信诈骗、刑事版权侵犯、窃取商业机密以及共谋。

3、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1。)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诉讼于美国当地时间2018年1月8日上午9点在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三、请公司梳理汇总与美国超导公司的境内外纠纷情况以及最新进展,并对外披露。

回复:

公司与美国超导的相关案件共计6起,其中国内5起,国外1起。

1、国内方面

国内涉及诉讼案件3起,仲裁案件2起,具体案件见下表列示:

2、国外方面

美国司法部起诉华锐风电刑事案件1起,具体情况为:

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于美国时间2015年12月9日前往美国威斯康星州地区法院参加聆讯,美国司法部对公司及三名自然人提起刑事诉讼,诉称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在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涉嫌电信诈骗、刑事版权侵犯、窃取商业机密以及共谋。当地时间2018年1月8日,该案于美国威斯康星州联邦地区法院开庭。截至目前,该案尚无判决结果。

3、对上述案件的其他说明:

关于公司与美国超导有关法律纠纷情况,公司已进行了前述详细说明。因美国超导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已暂停接收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此后,美国超导与公司发生多件仲裁与诉讼纠纷案件。因美国超导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公司已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于2011年10月13日向美国超导发出了书面《终止合同通知》。针对美国超导的前述行为,公司已做好应对准备,利用法律武器严格捍卫公司、公司的供应商、客户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请公司核实相关媒体报道后,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充分披露本次案件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回复:

公司关注到近期媒体发布和转载的关于美国司法部起诉华锐风电一案的报道中提及公司“可能面临最高48 亿美元的罚款”,该报道并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针对该案件,公司已做好充分应对准备,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利用法律武器严格捍卫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公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

该案件起诉书中提及关于华锐风电与美国超导的交易背景“2011 年3 月,华锐风电就已交付的软件、产品和服务所欠美国超导的款项超过1 亿美元,并订立了日后从美国超导购买超过7 亿美元的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合同。” 就上述采购合同纠纷履行情况,涉及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国内仲裁案件(临时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 2011年9月13日,美国超导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 49,018.958万元(为计算仲裁费之目的算至 2011 年 8 月31 日)。公司随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并对诉求事项做过两次变更,最新诉求为:裁决美国超导赔偿华锐风电因美国超导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3,296.117万元。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详见公司对本问询函第三条的回复)。此外,美国司法部起诉书中提到的公司与美国超导“订立了日后从美国超导购买超过7 亿美元的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合同”属于上述国内未决仲裁案案涉合同之一,且双方并未实际执行。

五、请公司简要披露目前的境内外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回复: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资产状况如下:

流动资产合计人民币5,906,840,871.38元,非流动资产合计人民币1,299,994,433.19元,资产总计人民币7,206,835,304.57元,负债合计人民币5,652,890,288.64元,净资产合计人民币1,553,945,015.93元。

其中,境外公司主要资产状况如下: (人民币)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67亿元(未经审计),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均按年初既定目标进行,目前可执行的订单将在2018年产生营业收入,三季报披露公司预计2017年度累计净利润为盈利。

六、请公司在相关诉讼取得进展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应对措施,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勤勉尽责,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回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将勤勉尽责,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