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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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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2018-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8-00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1月11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王俊元先生通知,获悉其于2018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厦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王俊元涉嫌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俊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俊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俊元是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王俊元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6000万股华鼎股份股票,减持的股票由“郭某妹”“张某”“邵某珍”和“钟某庆”证券账户接盘买入;2016年11月7日至12月14日,王俊元又通过本人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800万股,减持的股票由“程某梅”“何某彬”和“凌某”证券账户接盘买入。

王俊元将上述减持情况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2016年11月7日和2016年11月23日向华鼎股份报送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华鼎股份分别于2014年11月23日、2014年11月25日、2016年11月8日和2016年11月24日发布相应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王俊元控制使用“陈某虹”“丁某”和“蒋某玲”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从“郭某妹”“张某”“邵某珍”和“钟某庆”证券账户处买回减持的6000万股。2015年3月因陈某虹从华鼎股份离职,王俊元将控制的“陈某虹”证券账户持有的3000万股卖给“何某彬”证券账户接盘后,又安排“丁某”和“叶某虹”证券账户买回。2016年11月8日至12月15日,王俊元控制使用“丁某”“蒋某玲”和“叶某虹”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从“程某梅”“何某彬”和“凌某”证券账户处买回减持的3800万股。因此,王俊元2014年和2016年的减持不构成真实减持。

综上,王俊元向华鼎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鼎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王俊元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俊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责令王俊元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整改措施及相关说明

1、王俊元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王俊元先生表示,之前安排前述大宗交易本意为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但因对法规理解不到位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王俊元先生就上述违规行为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其与“丁某”、“蒋某玲”和“叶某虹”为一致行动人,承诺今后将引以为戒,同时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处罚是对王俊元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18-007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信息更正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1月11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俊元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厦门监管局调查认定,王俊元2014年和2016年的减持不构成真实减持,王俊元向华鼎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详见公司公告2018-006)。

现根据监管等相关要求,公司对因王俊元先生报送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更正说明如下:

一、王俊元先生2014年和2016年的减持不构成真实减持,王俊元先生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2016年11月7日和2016年11月23日向公司报送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公告2014-054、2014-055、2016-053、2016-056)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无效 。

二、王俊元先生仍为公司5%以上股东,王俊元先生与丁圆、蒋晓玲和叶飞虹为一致行动人,四人共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14.40%。其中,丁圆持有38347600股,蒋晓玲持有35652400股,叶飞虹持有24000000股。

王俊元先生与丁圆、蒋晓玲和叶飞虹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持股5%以上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今后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把控信息披露质量,并督促持股5%以上股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除上述更正外,王俊元先生其他信息保持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