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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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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码:2018-002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15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第22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融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06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4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6,28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00%;

(2)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788,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4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在陈融洁先生所持56,281,800股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7,7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在陈融洁先生所持56,281,800股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7,7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在陈融洁先生所持56,281,800股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7,7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3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均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郭昕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