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2018-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18-004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审查决定书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4330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号或专利号:201420651984.5

发明创造名称: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

专利权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春成

决定书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审查有关情况

2014年11月4日,公司申请了发明名称为“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651984.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18日,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2017年5月27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春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无效的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7日受理该请求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于2017年12月8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4330号),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宣告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专利权全部无效。

三、所涉产品有关情况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 (ZL201420651984.5)主要应用于公司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的包装。

公司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于2017年开始上市销售。2017年1-9月,公司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实现销量85.42万支(折算成5ML/支),营业收入2,712.29万元,占苄达赖氨酸滴眼液营业收入51,820.54万元的5.23%,占公司营业收入70,259.66万元的3.86%(以上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且未经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ZL 201420651984.5)全部无效的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将自始无效,公司将失去该专利权。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4330号)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决定要点,本公司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无效宣告请求人引用的多篇对比文件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前述无效决定与公司产品是否构成对第三方权利的侵权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并且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即使该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也不会对公司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拟采取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正与有关律师事务所洽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请以上述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