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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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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补充公告

2018-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披露了《新安股份201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04),为了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充分的了解公司业绩增长的具体情况,现对公司201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中的“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及“四、风险提示”作如下补充:

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今年以来,市场需求整体回暖,公司主要产品草甘膦系列、有机硅系列价格上涨,加上公司内部积极优化经营策略,顺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战略转型和机制转型,提升整体运营管理质量,毛利率较同期上涨4.26%左右,增加毛利额3.1亿元左右。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2017年非经常性损益共约33489万元,其中主要为本期出让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增加投资收益23835.04万元,另外本期确认公司白南山厂区搬迁停工损失补偿5760.58万元,公司及各子公司累计的政府补助3500万元(具体内容已于2017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披露)。

风险提示

(一)由于公司报告期末存在山东东营环保案、南磷国贸买卖合同纠纷案、安一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诉讼后续进展及执行情况可能会对2017年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公司已就上述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就上述事项对业绩影响达成一致意见。

(三)公司对上述不确定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如下:

(1)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公司及公司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作。2017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维持原判。为此,公司已于2016年度预计负债1516万元(详见2017年12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由于本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如后续法院对本公司按2274万元全额执行,可能会增加损失758万元。

(2)2017年12月公司向法院就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预付货款743.34万元)、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应付未付公司工程款405.91万元)提起诉讼(详见2017年12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该案件均已开庭审理,根据代理律师分析判断,该货款预计可能会产生一定损失。报告期内公司已对这两笔款项计提50%的减值准备(约575万元),根据后续诉讼进展及执行情况,如这两笔款项不能收回,有可能会增加575万元损失。

考虑以上不确定因素影响,可能会减少2017年度利润总额1333万元左右,仍在2017年度业绩预测范围内。

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7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