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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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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2018-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8-01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月22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ST 佳电”)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邮寄的《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8]38号)(以下简称“处分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调增2013年利润总额 158,437,287.54 元、调增2014 年利润总额 39,942,583.6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 93.48%、706.86%。为消化前期调节的利润,公司调减 2015 年利润总额 198,379,871.22 元。

*ST 佳电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董事杜文朋,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监事郭寅,时任监事要志成、王小明以及时任副总经理崔剑,副总经理刘洪文、王晓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李国强,董事高全宏、张胜根,时任监事常忠,监事闫红,财务总监张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红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第 19.3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一、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梁喜华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李国强,董事杜文朋、高全宏、张胜根,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监事郭寅、闫红, 时任监事要志成、王小明、常忠,时任副总经理崔剑,副总经理刘洪文、王晓文,财务总监张军,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红霞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处分决定后,及时将该处分决定转交相关人员。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8]38号)。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