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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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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8-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交易各方声明

(一)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若对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承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中介机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及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规定,本次南京新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合称“中介机构”)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3)除另有指明外,本摘要中所使用的汇率为201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美元折合人民币6.6369元。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重组情况概要

本次交易中南京新百拟通过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世鼎香港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世鼎香港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为美国生物医疗公司Dendreon的全部股权。依据北方亚事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638号《评估报告》,以201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70,292千美元,根据评估基准日汇率折合成的评估值为643,973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596,8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京新百将直接持有世鼎香港100%的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55,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支付对价的100%,配套资金拟用于前列腺癌治疗药物PROVENGE在中国上市项目、PROVENGE在早期前列腺癌的应用项目、抗原PA2024国产化项目三个项目的建设运营及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和作价情况

依据北方亚事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638号《评估报告》,评估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世鼎香港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并选用收益法及市场法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最终采用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即世鼎香港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70,292千美元(按评估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中间汇率折算为643,973万元人民币),评估增值117,413千美元,增值率为13.77%。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世鼎香港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596,800万元。

三、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格的90%。可选的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巩固了在医疗养老领域的投资经验及资源储备,同时增强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在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最终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33.1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发行数量=世鼎香港100%股权的价格÷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发行股份数不足一股的,三胞集团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上述计算原则,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合计为596,800万元,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为180,247,659股。

在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将随之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四、股份锁定期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所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三胞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上交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三胞集团承诺的目标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所持目标股份锁定期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南京新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遵守前述规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的,将会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盈利承诺补偿安排

根据南京新百与三胞集团签署的《承诺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三胞集团承诺,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包括本次交易实施完成的当年)。如本次交易在2018年度完成,则承诺年度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对应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3,000万元、60,000万元、66,000万元。在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时,南京新百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对标的公司当期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业绩承诺期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实现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募集配套资金,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和实现净利润中将扣除投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募集配套资金对目标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具体扣除方式如下:

承诺期内,针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目标公司将以其全资持有的或新设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分别开展业务,并单独设立账套核算该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和负债,以明确计算募集的配套资金对目标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上述计算的募集的配套资金对目标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需经负责年度审计的会计师确认,南京新百在进行各年度净利润考核时,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后对目标公司年度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如在承诺期内,世鼎香港当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即当期差额数值为负时,则三胞集团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南京新百支付补偿。

在上述约定的三年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当年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该年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需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各年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依据相关公式计算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

如三胞集团当年需向南京新百支付补偿的,则先以三胞集团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三胞集团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的价格。

南京新百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做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数由南京新百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若南京新百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三胞集团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2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南京新百其他股东各自所持南京新百股份占南京新百其他股东所持全部南京新百股份的比例赠送给南京新百其他股东。

若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且南京新百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注销议案时,三胞集团将采用赠送股份的方式履行补偿义务。三胞集团承诺尽快取得所需全部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南京新百的其他股东(即上述作出未通过回购注销议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三胞集团之外的其他股东),除三胞集团之外的南京新百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南京新百扣除三胞集团持有的股份数后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三胞集团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三胞集团向南京新百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目标资产的交易总对价。在隔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南京新百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目标资产期末减值额>需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三胞集团应对南京新百另行补偿。补偿时,三胞集团先行以股份,不足部分再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因目标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需支付的补偿额。但是,目标资产减值补偿与承诺期内盈利补偿合计不超过三胞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承诺期内南京新百对世鼎香港进行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目标公司对南京新百利润分配的影响。

如三胞集团根据《承诺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三胞集团应当在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且经南京新百股东大会审议后5个交易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冻结的指令,并需明确说明仅上市公司有权作出解除该等冻结的指令;如三胞集团已经根据协议约定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将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代管,上市公司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出具上述确认文件;如根据协议约定三胞集团不负补偿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如有)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三胞集团出具确认文件。

若上述被锁定股份的回购及注销事宜未获得南京新百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得必要的批准,则南京新百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批准后十(10)日内书面通知三胞集团。三胞集团在接到该通知后的六十(60)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则的前提下,将按《承诺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南京新百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南京新百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其他全体股东。三胞集团将按协议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南京新百其他股东各自所持南京新百股份占南京新百其他股东所持全部南京新百股份的比例赠送给南京新百其他股东。

若三胞集团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且三胞集团以赠送股份的方式履行补偿义务时,三胞集团所持南京新百股份尚在锁定期内,三胞集团因履行利润补偿义务而向除三胞集团外的南京新百其他股东赠送股份不受该锁定期的限制;除三胞集团外的南京新百其他股东因此获赠的南京新百的股份亦不受该锁定期的限制。

六、配套融资安排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配套融资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产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根据《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此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5,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发行数量将以最终发行价格为依据,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且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五)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融资主要用于前列腺癌治疗药物PROVENGE在中国上市项目、PROVENGE在早期前列腺癌的应用项目、抗原PA2024国产化项目三个项目的建设运营及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

(六)锁定期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融资向其他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本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2017年11月27日及11月28日,三胞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三胞集团参与本次交易并与南京新百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2017年11月27日,世鼎香港通过董事会决议,并同意与公司签署《购买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2017年11月28日,本公司已经获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发改外资境外确字[2017]128号)。

2017年11月29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7年12月,本公司先后收到江苏省商务厅核发的有关本次交易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700623号),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就本次交易提前终止《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案》下规定的等待期的确认函。

2018年1月18日及1月19日,三胞集团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三胞集团与南京新百签署《承诺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8年1月22日,南京新百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如下主要批准程序: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所有事宜,且股东大会同意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2、本次交易有关事宜获得有权国家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在上述批准完成前,本次交易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摘要签署之日,根据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并结合本次交易定价情况,计算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南京新百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取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与本次交易金额孰高者,营业收入取自最近一年,即2016年经审计的利润表数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需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九、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本身构成关联交易。三胞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将在南京新百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十、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11年5月30日,本公司的前控股股东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三胞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向三胞集团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15.15%、1.14%和0.71%股份,股份总数合计为60,916,1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00%。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胞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00%,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亚非先生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摘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已经届满60个月。

本次交易前,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368,021,018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3.10%,三胞集团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亚非持有三胞集团97.5%的股份,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本公司548,268,677股股份,占总股本(不含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股数量)比例将变更为42.43%,三胞集团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亚非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十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三季报中披露的2017年1-9月财务数据和2016年经苏亚金诚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标的公司2017年1-9月和2016年经审计财务数据以及上市公司经审阅的一年一期备考财务数据,本次发行前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以及上市公司同时期备考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111,974,472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计发行股份数为180,247,659股,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公司股本的影响,本次交易前后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三胞集团、中森泰富、广州金鹏为一致行动人,交易完成后持股数量合计为548,268,677.股,持股比例合计为42.43%。

十二、本次重组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承诺

(二)关于标的资产无权利瑕疵的承诺

(三)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四)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五)关于交易对方合法合规性的承诺(下转74版)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