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599 股票简称:广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0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29号)核准,公司以16.27元/股的价格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199,13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34,999,926.4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6,099,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8,900,926.4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7]5546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分别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别与子公司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至广信”)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1月22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

2、四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辉、丁江波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日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元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国元证券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东至广信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东至广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东至广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国元证券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东至广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东至广信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东至广信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辉、丁江波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东至广信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国元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国元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5、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东至广信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东至广信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东至广信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东至广信或国元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8、若国元证券发现公司或东至广信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国元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国元证券提醒后而公司和东至广信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国元证券声誉的情况下,国元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国元证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公司、东至广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国元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四、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