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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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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2018-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3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次计划减持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王丹先生、张少怀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投资”)及一致行动人王丹先生、张少怀女士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名称:顺灏投资、王丹、张少怀

(二)持股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顺灏投资、王丹、张少怀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7,450,8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6.1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控股股东顺灏投资及一致行动人王丹先生、张少怀女士,计划自2017年7月6日-2018年1月6日以大宗交易方式或自2017年7月24日-2018年1月24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9,990,000 股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91%。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减持股份的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控股股东顺灏投资及一致行动人王丹先生、张少怀女士的减持计划及其进展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日、2017年10月2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顺灏投资及一致行动人王丹先生、张少怀女士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已届满,有关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其中,控股股东顺灏投资及一致行动人王丹先生、张少怀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送转股份和协议转让的股份,在2017年12月1日进行了减持股份的交易,减持价格区间为6.66元/股至6.75元/股。控股股东顺灏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丹、张少怀从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权益变动公告后截至本公告日累计减持比例为0.9815%。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减持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反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的情形。

(三)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顺灏投资、王丹、张少怀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没有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没有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4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

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18份《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52名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在本次行政处罚后,截至目前共有302名投资者向法院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涉及的诉讼金额为5,083.87万元。

2017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52)。

2017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53)。

2017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67)。

2017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2)。

2017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3)。

2017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4)。

2017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7)。

2017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9)。

2017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80)。

2017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81)。

近日,因52名投资者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并签发18份《民事裁定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共收到由法院签发的41份《民事裁定书》,累计已有88名投资者撤销了对公司的诉讼。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初600号之一、(2017)沪02民初605号、(2017)沪02民初610号之一、(2017)沪02民初615号之一、(2017)沪02民初621号之一、(2017)沪02民初626号之一、(2017)沪02民初646号之一、(2017)沪02民初651号之一、(2017)沪02民初656号、(2017)沪02民初661号之一、(2017)沪02民初666号之一、(2017)沪02民初671号之一、(2017)沪02民初887号、(2017)沪02民初641号之一、(2017)沪02民初495号之一、(2017)沪02民初754号之一、(2017)沪02民初1185号、(2017)沪02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准许原告52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公司前期已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将减轻诉讼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促进公司2018年度盈利水平的提升。对于投资者提起的诉讼,公司将继续会同律师团队积极地开展诉讼应对工作,努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法院判决公司对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在本次行政处罚后,共有302名投资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分批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发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10名投资者撤回起诉,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52)。

2017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12名投资者撤回起诉,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53)。

2017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67)。

2017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2)。

2017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3)。

2017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4)。

2017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7)。

2017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79)。

2017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80)。

2017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7-081)。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17)沪02民初600号、(2017)沪02民初610号、(2017)沪02民初615号、(2017)沪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上述4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13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杨旭,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158,524.25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作为投资者,投资顺灏股份股票的时间在被告顺灏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1月1日以后,至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投资的股票因被告顺灏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该批案件均已审理终结,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2.3规定来看,当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负有及时披露义务。结合被告顺灏股份提供的证据显示,至2012年2月29日,王丹与被告之间的交易金额已累计达到30万以上,此时顺灏股份应负有及时公告的义务,故法院认定2012年3月1日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法院认为,顺灏股份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调查通知书》的次日即2016年4月29日在相关报刊、网站上公布了上述事宜,2016年4月29日的公告足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解释虚假陈述行为的效果,故认定2016年4月29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之差,乘以原告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原告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原告所持证券数量计算。从查明的情况来看,2016年1月4日和1月7日,由于A股市场实施熔断,深证成指、包装材料板块指数及被告002565股票股价均发生大幅下跌的现象。因此该两日002565股票大幅下跌所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系由市场风险所致,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对于应当扣除的比例,法院酌情认定为投资差额损失的20%。原告主张的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合计911,007.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原告承担4,736.79元,被告承担19,70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针对上述投资者提出的诉讼金额,公司已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中计入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831.26万元,计入2017年1-9月营业外支出3,702.72万元。法院本次一审判决判定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完全在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范围以内,如上述判决实际生效,将减轻诉讼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从而有利于公司2017年度盈利水平的提升。

此外,如果上述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使用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四、其他诉讼情况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600号、(2017)沪02民初610号、(2017)沪02民初615号、(2017)沪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6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

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6名自然人投资者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23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就上述《民事判决书》所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63,786元的诉讼事项,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审所有的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314号、(2017)沪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尚未最终判决,尚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对于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7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布公司专利权有关事项

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销售内加热不燃烧新型电子烟器具产品的情况,同时亦发现有关企业意图将内加热不燃烧新型电子烟器具申报发明专利的情况。针对前述情况,我公司正式发布相关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内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器具中国境内相关专利所有者(专利号:ZL201410258897.8,专利申请日:2014.06.12,专利授权日:2017.03.01)。

二、我公司要求相关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内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器具及其相关产品;同时,要求相关企业终止就有关技术申报发明专利。

三、目前,我公司已委托律师,就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并保留通过司法程序对相关侵权企业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