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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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8-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8-01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3:30—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3、 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19日(星期五)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829,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 455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66, 819,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451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8%。

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274,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4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63,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彭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19,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32%;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19,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32%;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19,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32%;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19,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32%;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