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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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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8-15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5号)核准,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名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人民币1,476,242,294.72元募集配套资金,共计39,598,77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7.2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6,066,037.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40,176,256.99 元。2017 年 11 月 2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美欣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61 号),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至美欣达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在2017年12月18日与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在2017年12 月18日分别与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湖州旺能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河池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使用方”)、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募集资金使用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账号为19103001040024915,截至2017年12月18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使用方攀枝花项目、台州二期项目、河池项目、湖州餐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方未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方承诺如有相关存单,则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募集资金使用方与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宇、夏默、吕雷、孙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丁方指定人员向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募集资金使用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募集资金五方协议》主要内容

(一)攀枝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攀枝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戊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使用方”)、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募集资金使用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攀枝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账号为606673985。截至2017年12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攀枝花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方未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方承诺如有相关存单,则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募集资金使用方存单不得质押。

2、募集资金使用方与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戊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戊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宇、夏默、吕雷、孙菊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戊方指定人员向丁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丁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戊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募集资金使用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戊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使用方”)、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募集资金使用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账号为571906484010421。截至2017年12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台州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方未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方承诺如有相关存单,则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募集资金使用方存单不得质押。

2、募集资金使用方与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戊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戊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宇、夏默、吕雷、孙菊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戊方指定人员向丁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丁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戊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募集资金使用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河池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河池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戊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使用方”)、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募集资金使用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河池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账号为626273247600。截至2017年12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河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方未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方承诺如有相关存单,则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募集资金使用方存单不得质押。

2、募集资金使用方与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戊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戊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宇、夏默、吕雷、孙菊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戊方指定人员向丁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授权文件和单位介绍信。

5、丁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戊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募集资金使用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湖州旺能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湖州旺能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戊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使用方”)、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募集资金使用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湖州旺能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为606559858。截至2017年12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湖州餐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方未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方承诺如有相关存单,则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募集资金使用方存单不得质押。

2、募集资金使用方与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戊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戊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宇、夏默、吕雷、孙菊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戊方指定人员向丁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丁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戊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募集资金使用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五、情况说明

鉴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签署时公司尚未更名,仍用“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协议内容部分仍旧使用公司原来名称。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61号)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