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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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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8-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004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050.39万元到-43,075.7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3,208.54万元到-38,233.89万元。

(三)本业绩预告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10.47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590.85万元

(二)每股收益:0.21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受公司2016年年报非标意见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公司安防系统集成业务未能保持稳定增长反而有所下降;前期因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融资总额较大,致使本年度利息支出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快;欧元、人民币、港币之间汇率波动较大导致的汇兑损失较高;公司规模扩张及组织架构优化导致公司管理费用同步增加。

(二)上年度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评估增值较大;本年度公司为盘活资产,对部分投资性房产进行处置,直接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投资性房产减少及其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少。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由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若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表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的,则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17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005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

被暂停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若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若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表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的,则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若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若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表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的,则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上交所出具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时间

如若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在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其他事项

公司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服务。经沟通,会计师表示截至目前其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之中,仅就截至目前其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目前暂不存在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形,随着审计工作的继续进行,其可能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并形成最终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具体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若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表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的,则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17 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预约披露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4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006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85,793,808.22元(含股权款本金人民币261,000,000元及自2016年8月25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的资金占用成本人民币24,793,808.22)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民事调解书》的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或“中安消”)因与天津中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启创”或“被告”)存在股权转让纠纷,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7)沪02民初503号],诉讼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披露的《中安消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6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镇江卓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镇江卓佳”)经法院准许加入诉讼,并在调解协议中同意按照其与天津中启创、中安消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约定的调解方案承担保证责任。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7)沪02民初50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中安消、中安消技术与被告天津中启创同意就“关于《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和《收购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简称《终止协议》)中天津中启创应返还中安消技术股权款本金人民币261,000,000元及自2016年8月25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的资金占用成本人民币24,793,808.22元,共计人民币285,793,808.22元之事实,三方均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1、上述款项在2018年1月30日前由被告天津中启创支付人民币280,000,000元(第一期付款)至原告中安消技术指定账户。如果第一期付款在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日之间支付,则2018年1月21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按年利率7%计算)由被告天津中启创承担并支付至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信律师”)监管账户中;

其中:(1)人民币270,710,136.97元支付至户名为“前海金鹰粤通17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指定账户;(2)人民币9,289,863.03元付至三方共同指定的由深信律师所监管的户名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账户,并于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卓越”)100%股权根据本调解协议第(三)条过户完成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过户登记完成证明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放款(如过户无法完成,则原路退回);

2、其余部分资金占用成本人民币5,793,808.22元以及本协议约定的由天津中启创承担的诉讼费用(第二期付款)由被告天津中启创于2018年3月31日前依如下账户排列顺序依次支付至原告中安消技术指定的如下账户:(1)人民币1,789,003元由被告天津中启创付至户名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2)人民币4,004,805.22元付至户名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账户。

3、第三人镇江卓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同意对被告天津中启创第二期付款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如果第一期付款在2018年1月30日之后支付,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处理;

(二)若被告天津中启创未付清第一期付款,原告中安消及中安消技术同意给予天津中启创60天宽限期。宽限期后,原告中安消和中安消技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告天津中启创应另行支付原告中安消技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并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第一期付款全额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所产生的资金成本,由此产生的强制执行费由被告天津中启创负担;

若被告天津中启创未按期付清第二期付款,被告天津中启创应另行支付原告中安消技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并自2018年4月1日起至第二期付款全额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所产生的资金成本,由此产生的强制执行费由被告天津中启创负担;

(三)原告中安消和中安消技术在被告天津中启创汇足第一期付款之日起2日内,无条件将启创卓越100%股权解除质押登记并将其中49%股权过户至被告天津中启创指定的舟山卓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51%股权过户至被告天津中启创指定的第三人镇江卓佳名下;

(四)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启创卓越100%股权仍被质押,各方对此均已明知。若原告中安消和中安消技术未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间内办理完毕启创卓越100%股权过户手续,被告天津中启创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股权质押解除手续无法完成或者股权质押解除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则原告中安消和中安消技术同意另行筹措资金将被告天津中启创根据本协议已支付的全部股权款和资金占用成本向被告天津中启创或其指定方账户退回,并以前述已支付的全部股权款和资金占用成本为基数支付自股权过户无法完成之日起至股权款和资金占用成本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7%向被告天津中启创或者其指定账户支付利息,由此产生的强制执行费用由原告中安消和中安消技术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天津中启创尚未支付第一期付款。本次《民事调解书》能否按约定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民事调解书》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0日